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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省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实施方案 县位于宁波市南部沿海,地处长江三角洲南翼,北连奉化区,东北濒象山港,东接象山县,东南临三门湾,南壤三门县,西与天台、新昌为界。县傍山依海,溪流纵横,海洋资源丰富,水产养殖一直是县农业的支柱和主导产业,全县渔业产值约占大农业的一半以上。主要养殖种类包括缢蜂、泥蜡、牡蛎、南美白对虾、青蟹、梭子蟹、大黄鱼等。随着先进实用生产技术的推广,水产养殖的规模和产量实现稳步增长,渔业已成为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热点和渔民增收的新亮点。为进一步推动我县水产养殖规范、绿色、高质量发展,切实提高核心竞争力,决定组织开展省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活动。现按照省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标准,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 总体要求 以水产健康示范场创建、规模水产养殖场尾水治理为抓手,以规范行业发展、推动绿色转型、提升产品质量为重点,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渔发〔2019)10号)要求,积极构建健康养殖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我县水产养殖核心竞争力。 二、 工作目标 到2022年底,完成省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通过示范创建,有效提升渔业管理水平与技术服务能力,大力规范养殖主体的养殖行为,积极引导养殖主体进行绿色转型,实现我县渔业从传统生产向养殖生产设施化、质量控制标准化、技术服务社会化、养殖管理规范化的现代渔业全面转变。 三、创建内容 (一)拓展绿色发展空间 严格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根据《县人民政府〈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年)〉的通知》(宁政发(2018)9号),严格规划实施管理,保护规划内的养殖水域、滩涂,确保无违法侵占养殖水域、滩涂行为,完成规划范围内养殖证发证率达到90%以上。对于禁养区内的水产养殖场(户),依法限期搬迁或关停;对于限养区内的水产养殖场(户),如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限期搬迁或关停。对于规划发布前已经存在的、不在养殖区和限养区内的水产养殖场(户),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清退。 科学布局绿色养殖空间。结合自身实际,发挥区域特点和自身优势,积极提升海水池塘生态化养殖水平,推广虾蟹与贝类的分塘养殖、以贝类为主的青蟹贝类生态养殖模式,严格控制近岸港湾小网箱养殖规模,引导提高我县浅海贝藻养殖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新建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推动结构减排,对新建苗种场和水产养殖项目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针对全县各养殖尾水处理示范点,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水质检测,保障尾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二) 支持集约化养殖 积极发展工厂化集约化高效水产养殖,大力发展生态循环洁水养殖模式,计划培育4家以上循环水养殖试点单位。持续推进配合饲料替代冰鲜鱼行动,实现配合饲料使用全覆盖,改善水产健康养殖环境。聚力推进渔业设施化和机械化,实现渔民增产、增收,水产养殖业设施化率达到25%以上。 (三) 规范发展水产种业 摸清水产苗种场家底,加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规范水产种业行业监管,水产苗种场持证率达到100%,实施水产苗种检疫制度,苗种检疫阳性样品处置率达到100%。进一步提高水产苗种质量整体水平,水产良种化率达到60%以上。 (四) 建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强化监督管理 严格落实兽药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水产兽药的行为,开展渔药兽药减量使用行动,加强投入使用环节监管。对全县30亩以上水产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渔场、户)建立养殖数据库,核实水产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渔场、户)的养殖面积、区域、品种等相关情况。强化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定并实施县级质量安全抽检计划,建立随机抽检机制,初级水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药残检测超标产品依法处理率达到100%,确保辖区内无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五)强化行业管理相关规定 水产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渔场、户)制订有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生产操作规程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养殖主体全面建立养殖生产、药物使用和产品销售三项记录制度,设置专用的药物、饲料储存室,严格出入库管理制度并做好台帐记录。严格按照有关规范使用药物,不使用“三无投入品,杜绝使用假、劣兽药以及禁用药品、人用药等违法行为。配备水质检测设备并开展定期检测或委托检测。健全乡村兽医备案制度,养殖单位聘用或配备1名及以上渔业乡村兽医或执业兽医,由乡村兽医或执业兽医专职负责病害防控工作,履行兽药处方等制度。开展水产品合格证管理,扩大产品可追溯范围。 四、工作举措 (一) 开展健康养殖示范活动。按照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对现有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优化基础设施和生产环境,提升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积极引导重点养殖场、无公害基地争创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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