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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管理常见问题及案例分析 合同档案缺失 『案例』补充协议遗失,承担了不应该由其承担的损失 2005年6月10日,某建筑公司A与某贸易公司B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A向B购买100吨 X型号的钢材并约定了质量标准,但未约定检验期。6月2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了检验期间为交付货物之日起一个月内。7月20日,B按约交付了货物,A随后付了全款。直到2005年年底,B未就货物的数量或质量问题提出任何问题。A公司经办人员认为该份合同已顺利履行,遂将合同和补充协议随意搁置。2006年1月,B突然通知A,声称钢材的质量不符合约定,要求赔偿损失。A辩称根据合同法第158条,B未在检验期内通知的,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B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检验期。A称合同虽未约定,但双方存在补充协议。但A最终只找到了合同,补充协议已经遗失。B随后向法院起诉,由于A未能提供补充协议,法院最终支持了B的诉讼请求,判决A赔偿钢材质量不合格给B造成的损失。 (四)合同档案管理风险防范要点 1、建立完善的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分类保存。 2、根据合同的种类、重要性等给予不同的保存期限。比如《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合同所涉及项目的大小,分为长期保管和短期保管,前者6-15年,后者5年以下;《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8条根据会计档案种类,规定保存期限分别为3、5、10、15、25年。 3、整理合同档案,形成便于各个部门查阅和寻找的电子信息系统。 4、总结合同履行情况,吸取经验和教训。 小结 合同在企业的发展和管理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充分认识到合同的重要性和合同可能带来的风险,采取各种措施规避这些风险将有利于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一念向善 心存良知 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 位于银川市上海西路106号派胜云天商务大厦23层 电微:mqc1029 Q:819529976 The End! 谢谢! 合同法第233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及时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强制履行(合同法第110条):当事人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代位权行使条件: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债务人怠于形式其权利;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撤销权行使条件:存在债务人以财产为标的的危害债权的行为;无偿行为或虽是有偿行为但受益人存在恶意(恶意指受益人在取得财产或财产利益时,已经知道债务人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保存期限:比如《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合同所涉及项目的大小,分为长期保管和短期保管,前者6-15年,后者5年以下;财务档案根据种类保存期限分别为3、5、10、15、25年。 (三 )合同标的常见问题及法律分析 1、合同标的物的合法性 『案例一』不可转让的标的 S集团下属两家子公司甲与乙所使用的土地,都属划拨用地,使用权证都办在S名下。其中有一宗地由甲建有加油站等设施。甲欠丙债款,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甲方将加油站等设施转让给丙(含土地使用权)。丙获得加油站后,以相同价格转让给李某个人。后经土地管理部门稽查,对S集团进行处罚,无偿收回土地,并处13万元罚款。 2、合同标的确定性 『案例二』合同标的物不清,形成争议? 甲、乙两单位签订一设备租赁协议,甲方将真空离子镀膜机出租给乙方,双方约定了租期、租金等事项。租期届满时,乙方交付设备时,甲方发现不是其出租的设备。由于时间较长,原办事人员都已离职,从双方的协议中,找不到租赁物的型号或是明显特征,因此引发纠纷。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甲方拉回一台不属于自己的设备,约损失15万元。 3、实际交付的标的不符 『案例三』标的物被调包 2009年 6月1日,南宁市民杨先生在广州工作的姐姐为其买了一台二手笔记本电脑,价值4000多元,通过一家名为XX速递的快递公司托运给他。6月5日上午11时许,速递公司的业务员当面把包裹交给他。杨先生支付给对方50元邮费,签单接收了包裹,但忘记当场验看。稍后,他回到住处打开包裹,吃惊地发现,电脑箱里找不到笔记本电脑,却多了4块约1厘米厚20厘米长的木板。于是他带包裹到速递公司进行交涉。由于送货单上没有写明货物的名称、重量和单价等,杨先生也未当场验货,因此双方各执一词,难辨真伪。 ? ? (四)合同标的风险防范要点 1、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合同标的是否合法,是否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 2、审查合同标的相关条款,查明合同标的名称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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