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问题探析.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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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问题探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问题探析时 间:2014-06-22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4 年 03 期 作者 :温 世扬,张永兵 摘要: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 作社的全国性法律法规之规定隐晦含糊,地方立法相互间亦 存有明显差异。入股之法律性质应认定为物权性流转。土地 承包经营权入股应确立客观准确的价值评估机制。土地承包 经营权应当列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责任财产。农民专业合作社 可以将社员入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让、抵押等形式再 次流转, 且不应针对入股之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 “保底分红”。 社员退社时可以有条件地请求退还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 专业合作社解散时,可以设立合理的回购、置换等制度。农 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期间被征收时,土地补偿费中的土 地承包经营权补偿,应当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 关键 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 农民专业合作社 抵押 征收 2013 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 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 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农民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大难 题便是资本的欠缺,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可以激活大量的 “沉睡的”土地资本,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成立农 民专业合作社,“组团”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增强自身的风 险防范能力,降低经营风险和交易成本。全国性立法之缺位 与地方性立法之差异以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 合作社法律属性之不同认识,导致学者们在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诸多问题上难有一致的看法。本文从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立法现状出发,通过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属性的探讨,进 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诸多问题进行 讨论和分析。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 的立法现状 (一 )全国性立法之规定隐晦含糊 《中华 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以下简称 《物权法》)并未将入股作为 一种流转方式加以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 包法》 ( 以下简称 《农村土地承包法》 )和 《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流转管理办法》 )虽有入 股之规定,但也没有明确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之 词语,以致 “入股”一词之含义颇具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以下简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并未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出资形式作出规 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 8 条也只笼统地规 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 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二 )地 方性立法虽对全国立法有所突破但相互间存有差异 最 近几年的地方立法突破了全国立法隐晦含糊之规定,明确规 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但各地在具体做 法上存有差异: 1.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 社。 《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 登记暂行办法》 ,明确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 农民专业合作社。其第 3 条规定,以家庭承包或通过招标、 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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