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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与审核中若干技术问题浅析
(在长江重庆航道局的发言提纲)
李矩海 2018.10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报请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进行审核,由审核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其具体的评价与审核形式一般是由咨询单位编制评价报告,相关管理单位或业主组织对评价报告的咨询或评审,然后将相关资料报具管理部门或机构审核。
长江重庆航道局作为长江航道局的一个区域局,承担着长江上游605.4km干线航道的维护管理工作任务。虽然在长江航运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后,长江航道局不再担负长江航道行政管理和现场执法职责,但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长江航运行政管理改革的具体要求,为服务长江航道行政管理工作,保护好的条件,保障航道畅通,长江航道局将继续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开展航道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因此,作为区域航道局和基层航道处的管理者,我们经常需要代表单位,或者作为专家参加与航道有关工程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专用航标配布方案的咨询、评审等工作,在会议上发表意见,或者起草、上报单位意见。多来来,大家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但是,在工作中,大家也经常遇到一些技术上的困惑,问题多种多样,但是其实质大都是关于对技术标准、技术规定的理解和应用方面的问题。对一些技术标准、技术规定的条文理解没有把握,就难以提出相关评价意见;理解不一致,就会各执一词不能统一意见;理解不全面、不到位乃至错误,就会造成错误的判断,得出错误的结论,导致工作的失误。在我参加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技术咨询工作中,也经常遇到类似的问题。现在就其中比较普遍的几个问题,谈谈我个人的理解和认识,仅供大家参考。若有错误,敬请指正。
我准备了八个问题:
关于“通航水域”问题;
水上过河建筑物与临河建筑物和锚地的间距问题;
水上过河建筑物与弯道、滩险的间距问题;
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宽计算的水流条件问题;
设计通航水位问题;
水上过河缆线的通航净高与最大船型问题;
航道界限的确定问题;
专设航标配布问题。
每个问题拟从标准规定、理解要点、应用注意、应用实例四个方面来讨论。这几个问题不一定都讲完或者都由我讲,也可以采用讨论的方式与大家交流。
一、关于“通航水域”的问题
1、标准规定
《内河通航标准》
5.1.2 5 经论证研究,当采取工程措施不能满足通航条件时,应加大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孔跨度或采取一孔跨过通航水域。
5.1.7 靠近布置的水上过河建筑物的数量不宜超过2座。在两座靠近布置的水上过河建筑物近侧建设第3座水上过河建筑物,其通航孔应加大并对应布置,或采用一孔跨过通航水域。
5.2.1 1 水上过河建筑物的布置不得影响和限制航道的通过能力……在限制性航道上,应采取一孔跨过通航水域。
5.2.3 ……当水流横向流速大于0.8m/s时,应一跨过河或在通航水域中不得设置墩柱。
以上4处“通航水域”均涉及水上过河建筑物的选址与布置,除了5.1.7条,其他3条均是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文。即是水上过河建筑物选址不满足标准要求时,必需采用一孔跨过通航水域的桥型方案。
在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工作中,“通航水域”范围的确定就成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而在“04”标准中没有关于“通航水域”界定或说明的条文,在具体工作中不好把握。在对“04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全国各地的相关部门、单位及专家普遍要求在标准中予以解决。于是,就有了“14标准”的条文说明。
《内河通航标准》条文说明
5.1.2 本标准条文中的通航水域是指具备一定的通航条件可供船舶航行的水域,主要包括:现状条件下的航道水域;考虑到航道变迁与调整,可能布置为航道的水域;为满足航运发展需求,可能需要利用开辟为航道的水域。
《内河通航标准》中还有一处“可能通航的水域”:5.3.2在航道和可能通航的水域内布置水下过河建筑物,应埋置于河床内,其顶部设置深度……
注意:1、“可能通航的水域”与“通航水域”的表述略有区别;2、规定的事项不同,后者是针对水上跨越,前者是针对水下埋深。这里不作讨论。
2、理解要点
①只针对“本标准条文中的通航水域”进行说明,即适用范围特定,也就是只在应用《内河通航标准》时,按此说明对通航水域进行分析界定。不排斥其他法规、标准对通航水域的界定;同样,其他法规、标准对通航水域的界定也不适用于本标准的相关条文。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对“内河通航水域”的界定: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内河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
这条对条例用语的解释,其内涵的核心“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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