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易混点:票据伪造和变造的区别.pdfVIP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易混点:票据伪造和变造的区别.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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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易混点:票据伪造和变造的区别 为了方便备战2013 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中华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 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实施票据行为的行为。票据伪造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是伪造者实施票据行为,如实施出票行为、背书行为、承兑行为、保证行为等, 如果实施的行为并非票据行为,则不构成票据伪造。 (2)必须是假冒他人的名义实施票据行为,如模仿他人签名,伪刻他人印章,盗用他人真 正印章等。 例如,甲盗窃了其单位乙的支票,并私刻了印章,以乙的名义签发一张支票。甲将这张支 票交给了收款人丙,丙又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了丁。丁持该支票向代理付款银行请求付款。银行 发现出票人的印鉴和银行预留的印鉴不符而拒绝付款,引起纠纷。这里甲私自偷盗公司的支票, 并且私刻了印章,在其票据上记载了金额、收款人、日期并且盖上了印章,则该行为已构成了出 票的行为。但是,甲所加盖的印章并不属于其所有,甲也并不打算要承担票据上的法律责任。只 是盗用了乙的名义作出了出票的行为,因此甲的行为属于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记载的除签章之外的事项的一种行为。 应当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变造的票据是合法成立的有效票据; (2)变造的内容是票据上所记载的除签章以外的事项。如果变更票据上的签章,则属于票 据的伪造; (3)变造人无变更权。票据经过变造后,该票据仍然有效。变造的票据虽然为有效票据, 但变造票据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变造票据的人应承担法律责任。《票据法》第103条规定, 伪造、变造票据或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票据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变造票据的后果。对持票人来讲,因其所持票据上存在瑕疵,其票据权利的实现会受 到一定的影响,根据《票据法》规定,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 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 在变造之前签章; (2)尽管变造的票据仍然有效,但变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此承担民 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变造人可能签章,也可能不签章,但无论是否签章,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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