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住宅工程施工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docVIP

台州市住宅工程施工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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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可编修- . . word.zl- 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那么〔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工程质量平安和使用功能,落实工程建立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根据国务院?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工程质量标准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 本细那么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建立单位组织工程建立相关主体在对住宅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前,按照工程质量验收规和本细那么要求,对住宅工程的每一户〔套〕进展验收。 分户验收的围不包括住宅楼的楼道、电梯厅、车库、地下室等公用设施、设备和小区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商铺等非居住建筑。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的商品住宅工程,其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视管理,适用本细那么。 住宅工程质量未经分户验收,建立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质量监视机构不出具工程质量监视报告,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第四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省、市工程质量验收规、技术标准、技术规定、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施工合同等进展。 第五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设计图纸的要求,在确保工程地基根底和主体构造平安可靠的根底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为主,主要包括以下容: 〔一〕楼地面、墙面和天棚面层质量; 〔二〕门窗安装质量; 〔三〕栏杆安装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室空间、构件尺寸; 〔六〕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其它和省有关规定、标准要求分户检查的容。 第六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按以下要求进展: 〔一〕分户验收由建立单位组织实施,建立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分户验收小组,编制分户验收方案。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参加住宅分户验收工作。 〔二〕设计单位应介入分户验收过程,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三〕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进展,并做好记录。验收具体容应按照?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容及要求?〔表1〕进展。 分户验收后,如实填写?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2〕由建立单位〔工程〕负责人、施工单位工程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及物业公司工程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各方有效公章。 对于建立单位有其他特殊质量要求的住宅工程及精装修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容及所用表格可自行确定。 第七条 ?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应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在房屋交付时一并交给住户。 第八条 分户验收中发现影响构造平安或不符合要求的检查点〔处〕,应进展加固、返修、整改,直至符合。对一些确难以整改,且不影响构造平安的检查点〔处〕,或目前施工技术确难以解决的一些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应在验收记录中详细说明不符合的主要原因和不符合的实际质量状况,在交付使用时由建立单位告知用户并协商解决。 第九条 分户验收合格后,将整个单位工程的分户验收情况进展汇总,填写?市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表3〕,建立、施工、监理、物业、设计单位各方工程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分别签字并加盖公司法人公章。?市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一式六份,建立、施工、监理、设计、物业各方分别留存一份,另一份在竣工验收前报送质量监视机构。 第十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视机构应对分户验收记录复核检查,检查采用随机〔在建立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场情况下抽签确定〕抽查假设干套进展,抽查数量按照每一单位工程总户数确定,50户以下的抽取户数不少于2户,50户以上的不少于3户且不少于1%,质量监视机构发现分户验收表格记录不清、实质性容填写不符合要求、相关数据作假或无追溯性,或发现有一检查点〔处〕的验收结论与实际情况相悖时,即认定所有分户验收无效,质量监视机构应责令建立单位重新进展该单位工程的分户验收。对于重新分户验收的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应当再次进展复核检查,且抽查数量比上一次扩大一倍。 第十一条 住户与建立单位对于住宅分户验收记录表中实测数据或检查结论有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委托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检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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