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学创新学分认定实施细则(试行)1.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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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学创新学分认定实施细则(试行)1 新疆大学教务处文件 新大教字[2021]72号 新疆大学创新学分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疆大学本科生课外创新实践与技能学分实施办法》(新大校字[2021]171号)已设立创新学分,为规范创新学分的认定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创新学分”是指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结合专业理论学习、实践技能训练,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独立或在教师指导下进行学科竞赛、学术活动、技能培训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取得一定物化成果或创新过程训练,经学校审定批准给予认定的学分。 第三条 学科竞赛主要包括:国家级、区(部)级、校级高等数学、大学物理、大学英语等基础课程竞赛;国家级、区(部)级、校级的各类大学生专项科技竞赛(如挑战杯、电子设计竞赛、数学建模竞赛、机械设计竞赛等);经学校认可的除上述学科竞赛其他学科竞赛。 第四条 学术活动主要包括:进行相关科学研究、学术活动、社会实践活动或科研实践训练项目,取得一定标志性的科技成果或创新过程训练。 第五条 技能培训主要包括:学生参加行业操作技能培训获得的计算机类证书、外语证书、国家汉语水平证书、国家级注册水平(资格)证书、操作技能和文体类等证书。 第六条 除学科竞赛与学术活动、学校批准的专项实践训练项目、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 “社会实践及科技创新实践方案”项目、行业证书类或专业证书类、经教务处审核认定的其他实践训练活动或项目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认定创新学分: (一)未经认定出版物所刊登的文章或作品; (二)未经教学(或活动)组织部门认可的项目、成果等; (三)未经过相关部门鉴定并予以确认的成果(或项目); (四)证明材料不全者; 第七条 从2021届本科毕业生开始,学生在毕业前至少获得2个创新学分,否则不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二章 创新学分的申报、审批程序 第八条 凡符合获得创新学分条件的学生,在学院领取或从教务处网页上下载《新疆大学本科生创新学分申请表》,填写一式两份,并连同有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在每学期第十七周前交所在学院审查、公示。社团或公益活动,可直接由组织单位向教务处报送初审材料。 第九条 教务处每学期第十八周认定创新学分。认定通过者,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记载创新学分并录入成绩。 第十条 凡在创新学分申请或认定中弄虚作假者,学生取消已取得的学分,并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教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章 创新学分的用途与记载 第十一条 本科生取得的创新学分,可以冲抵专业培养方案中跨专业选修课和公共任意选修课的学分,但冲抵总学分一般累计不得超过10学分;超出部分的创新学分,可以作为超修学分 记载。超修学分大于6学分者,在推免研究生、评优评奖等方面,可以作为优先推荐条件。 第十二条 非英语专业本科生取得全国大英语四级(CET―4)合格证或总分在425分(710分制)以上的,可以冲抵在校所有大学英语课程未取得的学分,该课程成绩按合格记载。 第十三条 非汉语专业本科生取得全国汉语水平考试(HSK)成绩九级以上的,可以冲抵在校所有汉语课程未取得的学分,该课程成绩按合格记载。 第十四条 非计算机专业本科生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一级合格证的,可以冲抵在校计算机文化课程未取得的学分;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合格证的,可以冲抵在校所有计算机课程未取得的课程学分,该课程成绩按合格记载。 第十五条 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或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奖励学分只取最高值计分,不重复记分;多项创新成果奖励学分可以累计。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教务处是记载学分的资格单位。其他单位组织的学科竞赛和学术活动需经教务处同意,方可按程序申请相应的记载学分。新增项目必须由相应学院(单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按本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学科竞赛获奖等级以证书(文件)为准;学术论文发表以收到录用通知书或出版刊物为准;专利发明以批准专利发明证书为准;科技成果以校级及以上部门的成果鉴定文件为准;科技成果转让或采纳认定,以技术成果转让合同或采纳证明为准。 第十八条 经过创新训练,但未取得一定物化成果的项目或活动,以活动或项目组织部门证明材料或学院教学指导分会认定为准,但要求提前向教务处提交活动计划备案。对有争议的创新 学分认定,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最终确定。 第十九条本科生因参加校级以上学科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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