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行为概述.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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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行政处罚行为新书速递:推荐阅读:章剑生:《现代行政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4年2月版;何海波:《法学论文写作》,法律出版社2014年3月版。本科生期末考题案例分析题以下是2007年10月30日《法制日报》的一篇报道。阅读该篇报道,请分析报道后所列的问题。今年(2007年,下同)秋收前,河北省成安县一老农张老汉一直发愁,到底能不能收自家地里的玉米。原因是今年9月24日以先割倒的方式收玉米时没有县里发的《秸秆放倒证》,就遭到镇政府“秸秆还田和禁烧”工作人员的打骂。原因是县政府(2007)18号文件《县政府关于秋季秸秆还田和禁烧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确需放倒、撂倒玉米秸秆的农户,需持有成安县秸秆还田和禁烧指挥部统一印制的《秸秆放倒证》。否则,按影响农机统一作业论处,由派出所查后进行行政处罚。农民说,我们自古以来就是先割倒秸秆再掰下玉米,如果不放倒,站在玉米地中掰又扎又热又累,现在突然冒出个“放倒证”,没有证就打人。难道县政府还管我们农民是站着掰玉米还是割倒秸秆掰玉米吗?真荒唐!请分析:(1)成安县政府(2007)18号文件《县政府关于秋季秸秆还田和禁烧工作的实施意见》属于什么性质的行政规范?按照法律规定,该规范是否具有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权力?答案(1)成安县政府(2007)18号文件《县政府关于秋季秸秆还田和禁烧工作的实施意见》属于行政规定。作为行政规定,其没有权力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2)实施《秸秆放倒证》行政许可的成安县秸秆还田和禁烧指挥部是否具有实施行政许可的资格?派出所是否有权对没有《秸秆放倒证》的农民“按影响农机统一作业论处”进行行政处罚?答案(2)按照法律规定,实施《秸秆放倒证》行政许可的成安县秸秆还田和禁烧指挥部不具有实施行政许可的资格。派出所也无权对没有《秸秆放倒证》的农民“按影响农机统一作业论处”进行行政处罚。(3)若有农民对成安县秸秆还田和禁烧指挥部的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或者对派出所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应当分别以谁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3)若有农民对成安县秸秆还田和禁烧指挥部的行政许可行为不服,应当以县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对派出所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应当以派出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请继续思考)。延伸:虽然该诉讼的被告应该是该县人民政府,但仍有同学课后提出自己的结论,认为这个指挥部也可以作为被告 。因为她认为,这个指挥部本身成立可以是由于人民政府授权,所以成为了人民政府下设的专属职能部门或者说下设机关,那么这样的话也就构成了行政主体。那这样的问题错在哪里呢?“这个指挥部也可以作为被告”的认识是不对的。理由在于:这个指挥部本身成立虽是由于县人民政府授权,但县人民政府对其的授权必须要有法律、法规为根据,特别是对这个指挥部的行政许可授权,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被授权组织必须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授权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而此指挥部只是县人民政府的内设机构,并非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从该材料可知,其该县政府对其的授权是以县政府所发的某文件为依据,而该文件的性质仅是行政规定,并非国家认可的法律规范,因此,该指挥部不具有《秸秆放倒证》的实施机关的行政许可主体资格。 请注意,当我们在分析被告的资格时以其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为主要判断依据,而行政主体资格在联系具体案情中,经常表现为相关的行政主体,例如行政处罚案件中是否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在行政许可案件中是否具备行政许可主体资格,等等,不一而足。所以,某行政机构成为了人民政府下设的专属职能部门或者说下设机关,并不意味着它必然是行政主体。原因何在?温故而知新:我们在行政主体章节中已经着重分析过,行政主体分为两类,一是职权性行政主体,二是授权性行政主体。行政机构(包括内设机构等)要成为被授权的组织而具有授权性行政主体资格,必须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者得到有权行政机关的授权。而即使是有权行政机关也必须是在其法定权限内对内设机构或下设机构或者专门机构的授权,其授权也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须根据相关法律做进一步判明其规章有无授权权力)的根据并依法定程序,方可以授权,否则,自我授权与下设机构或内设机构,亦可能为无效。 【事例情形与问题引导】在行政处罚中,有些新现象在不断地出现,如“电子警察”。如2006年11月9日,段某驾车行驶在南北(南宁-北海)高速公路上,被高速公路上的智能雷达测速仪探测到超速,并拍下照片。照片显示段某当时的车速为127公里,超过限制时速120公里的6%。12月4日,段某收到交警大队开出的“罚款200元,记3分”的罚单。段某不服该处罚决定,将广西交警总队高速公里管理支队六大队告上法庭。后在法官的主持下,经双方协商,被告决定撤销对段某的处罚,段某撤诉。在此,“电子警察”的记录应如何定性?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是否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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