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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年 7 月 5 日,原告向被告承包一水产养殖场 6 号虾池经营养殖。 2005
年 12 月 3 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一份原承包经营合同到期后是否继续经营承包虾
池的通知,通知约定原告必须于 2005 年 12 月 31 日下午 6 时前到被告处缴清新
一期合同承包金 30000 元,同时通知还特别注明,原告如果在原合同约定期内
缴清原合同承包金余款,责给予九折优惠,如未在约定期内缴清则取消优惠并
须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缴清,否则视为原告自动放弃新一期承包。原告接到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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