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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破产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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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破产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让法官更懂律师 让律师更懂法官投稿邮箱: judgelamp@126.com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渝 高法 〔2017 〕207 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 答渝高法 〔2017 〕207 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 会 2017 年第 17 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破产案 件的审理,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 、《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 lt;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gt; 若干问题 的规定(一)》(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 lt;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gt; 若干问 题的规定 (二 )》(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等相关规 定,就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以下解答: 1 . 在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中,如何把握受理条件, 避免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逃避债务? 答:应正确认识欺 诈逃债行为与破产程序之间的关系。欺诈逃债行为,主要发 生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财产由管理 人接管,债务人一般并无欺诈逃债条件,因此破产程序本身 并不会产生欺诈逃债的后果,规范的破产程序恰恰是制止、 纠正债务人欺诈逃债行为的有力保障。 债务人提出破产 申请的案件,对于债务人资不抵债的认定,应根据企业破产 法司法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除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 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以外,应以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 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为依据进行认定。不能仅以债 务人有欺诈逃债的可能为由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不予受 理。破产申请受理后,应通过破产程序撤销和否定债务人不 当处置财产行为,追究出资人等相关主体责任的方式,使其 逃债的目的落空。 2 .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中, 如果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是否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向债务人 送达破产申请相关材料? 答:人民法院在收到债权人提 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通知债 务人,以充分保障债务人的异议权。如果债务人人员下落不 明导致无法直接通知债务人的,应当通过公告的方式,依法 向其送达破产申请相关材料。公告可以采取在重庆法院公众 服务网发布,或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进行。 3 . 破产案件受理后,原保全法院经告知后仍不解除保全措施的, 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企业破产 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 财产的保全措施,包括审理程序和执行程序中针对债务人财 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均应当及时解除。原保全 法院经告知后仍不解除保全措施的,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可 以报请原保全法院的上级法院监督,其上级法院应当指令原 保全法院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4 . 债权人怠于向管理人 申报债权,债权人的债权人可否代位申报? 答:债权人 怠于申报债权,该债权人的债权人代位申报债权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准许。申报的 债权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后,债务人或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5 . 何种情形下可以将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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