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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
著作权(copy right),即版权,是指公民、法人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自己的科学或文学、艺术等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著作权法是确认作者对自己作品的权利以及规定因创作、传播和使用作品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宪法》关于公民言论、出版自由和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规定,是著作权法的根本依据和原则。
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
新闻传播法与著作权法有共同的宪法依据和原则。新闻传播法主要是从政治上来保护宪法规定的有关权利并对它作出界定,而著作权法则是从知识产权上来保护这些权利并对它作出界定。
新闻传播活动中经常会遇到著作权问题。新闻媒介会经常涉及著作权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一方面,新闻单位及其编辑、记者和其他从业人员,以及在新闻媒介和其他媒体上发表作品的作者,都是著作权的权利主体;另一方面,新闻媒介等媒体又是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过程中应当遵守著作权法的规定,尊重和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
著作权的基本内容
01
著作权的基本内容
01
一、著作权客体
二、著作权主体
三、著作权的各项权利
一、著作权客体
《民法总则》把作品列为知识产权的第一项客体(第一百二十三条)。《著作权法》规定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第二条)。
一是独创性。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并不是前无古人的新颖性,而是指可以同他人作品区别开来的个性化特征。
二是可复制性。可以复制的前提是作品必须以某种有形形式存在,也就是以文字、图像、言语、音乐等各种形式表现出来,附着于一定载体上。
第一节 著作权的基本内容
一、著作权客体
《著作权法》还规定了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 “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一节 著作权的基本内容
二、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主体就是指著作权所有者,即作品的著作权人。著作权产生于作品完成之日。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作者。就是创作作品的人。创作活动是一种智力活动,智力活动主要用大脑进行,只能是自然人的个体劳动。所以著作权最基本的权利主体就是自然人。著作权法重在保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
(2)法人或其他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作者。
第一节 著作权的基本内容
二、著作权主体
(3)不是作者的自然人或组织。
依照法律规定接受转让、赠与、继承以及通过委托等获得他人的著作权,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称为“继受著作权人”。“继受著作权人”只能享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不能享有著作权中的人身权。
第一节 著作权的基本内容
二、著作权主体
有些作品在创作和传播过程中会涉及多个主体,这样就有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人。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包括电视作品、录像作品和网上视频作品等。这类作品的创作是一个需要大量投入和复杂组织工作的综合性工程,所以著作权人同其他作品有所区别。按《著作权法》规定,这类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歌曲的词曲作者和摄影者都享有对自己创作部分的署名权,并且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第一节 著作权的基本内容
二、著作权主体
有些作品在创作和传播过程中会涉及多个主体,这样就有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5)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
委托作品是指作者按照委托人要求创作的作品。按《著作权法》规定,委托他人创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如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作者。
第一节 著作权的基本内容
三、著作权的各项权利
(一)著作权的人身权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moral rights),是指作者因创作活动而产生的与人身利益紧密联系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有四项,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人身权永远归属作者,既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除发表权外,其受保护期是不受限制的。
(1)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第一节 著作权的基本内容
三、著作权的各项权利
(二)著作权的财产权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economic rights),是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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