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力救济00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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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力救济 论文摘要 ; 私力救济曾在原始社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氏族内部围绕着生 产、分配、婚姻的纠纷或争执,都通过氏族成员自行解决,如血亲复 仇。而法产生后, 一切当事人不能解决的严重冲突则通过法律诉讼来 解决。由此,公力救济登上了历史的舞台。现在我国把建设社会主义 法治国家确立为社会目标, 法律至上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 公力救济 的作用不断地增强,不断地扩大救济范围。但是,由于公共资源的有 限,公力救济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即它不能顾及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解决任何纠纷。而且,法治建设的过程是漫长的,公力救济的完善也 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私力救济便可以在此发挥一定的替代补充作用, 补充部分公力救济的不完善之处,形成与公共救济并存、配合、补充 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关键词:私力救济 公力救济 法治 一、私力救济的概念 ; 私力救济是指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受侵害时,在没有第三者以中立 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况下, 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 而依靠私 人的力量实现权利, 解决纠纷。 与之相对应的公力救济是指国家机关 依权利人请求, 运用公权力对被侵害权利实施救济。 它包括行政救济 和司法救济。 、私力救济的特点 ; (一)私力救济诉诸私人力量,既包括依靠自身的力量,也包括 依靠他人的力量。这是私力救济最显著的特点。公力救济诉诸公力, 私力救济诉诸私力,救济手段的不同,导致两者的根本差异。正是这 个原因,在私力救济中,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的参与性高,而且由于在 某些场合(如正当防卫、自助行为等)当事人亲身投入,以本人的力 量与困难斗争,维护自己的权利,最后自主解决问题。这使得主体的 价值得到充分发挥,更利于消解冲突,化解矛盾,平息不满。不过也 易导致私力救济中因参与者的冲动发生暴力、 流血冲突,更激化矛盾。 ; (二)私力救济的实效性突出。与公力救济相比,私力救济具有 灵活、重实效的特点,这也是私力救济存在的重要因素。公力救济往 往把冲突解决纳入程序化、 秩序化的途径, 它一方面保证了冲突解决 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一些弊端,如周期长、机制不够灵活, 成本费用高等。而私力救济的灵活性,机动性,恰恰能在一些情况下 发挥作用。如自助行为,当事人因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为 保护自已的合法权利,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进行权利救济,事后再 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如果当事人在此过程中没有及时采取行动, 事后请求公力救济,往往因丧失最佳时机, 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致使权利丧失,影响当事人的利益。 (三)私力救济的补充性。与公力救济的主体性地位相对而言,私 力救济处于补充的地位。 只有在公力救济滞后, 难以保障权利或用尽 公力救济仍无法解决冲突的情况下, 私力救济才能发挥作用。 从这个 意义上讲,私力救济是一种底线救济。 ; 三、私力救济的历史 ; 在原始社会,氏族内部围绕着生产、分配、婚姻的纠纷或争执, 一般情况下由氏族成员即当事人自行解决,如同态复仇,血亲复仇。 在氏族之间的争端和冲突,如边界争执,人身伤害,财产抢夺,则往 往通过战争来解决。在这一阶段,私力救济充满了暴力和血腥,法产 生后,一切当事人不能自行解决的严重冲突则通过法律诉讼等公力救 济来解决。 由此出现了司法活动和不断专门化的司法机关。 法律和诉 讼的出现, 标志着文明的诉讼程序取代了野蛮的暴力救济, 使得人们 之间的争端可以通过非暴力方式解决, 从而避免或减少了给人类造成 巨大灾难的暴力复仇现象。但是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一直主张 “德主 刑辅”,强调道德教化在维护社会格局中的作用,轻视法律,诉讼的 作用。儒家主张的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的思想一直为 历代统治者所采信,社会文化深受影响,法学不受重视,发展极慢, 法律体系不完善。在封建法律体系中,法即是刑。司法机关主要受理 刑事案件,因而诉讼等同于对罪犯的审判。而且,执法和司法机关中 官僚的专横残暴,诉讼程序繁琐,加上整个社会的文化水平低下,这 些因素导致大众对诉讼产生畏惧,鄙视和憎恶感。同时百姓 “和为贵 ” 的思想,也导致不愿将冲突对簿公堂。 统治者也视诉讼为 “民风浇薄, 人心不古 ”的表现,视为对专制统治的干涉,因而设法采取措施限制 诉讼。在这种情况下, 公力救济主要是对封建统治和统治阶级利益的 保护,疏于对公民个人利益的保护, 私力救济便成为民众自我保护的 手段。新中国成立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至今已形成比较完 整的法律体系。 我国也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但是过 程是漫长的, 此间公力救济不可避免存在不完善之处, 因此作为公民 保护权利,维护利益的工具,私力救济依然有存在的价值。 ; 四、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的关系 ; 私力救济作为一种不文明、野蛮、暴力的救济方式,往往被认为 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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