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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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煤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小微公司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 保险凭据以及批单构成。 凡波及本保险合同的商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与被保险人订立 《借钱合同》 的中小微借钱公司, 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凡经银行监察管理部门赞同创办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时期内, 投保人未能依照与被保险人签署的 《借钱合同》 的商定执行还 款义务, 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商定的限期以上的, 保险人对投保人未归还 的贷款本金及贷款利息依照本合同的商定负责补偿。 责任免去 第五条 属于以下情况的,保险人不负责补偿: (一)被保险人违犯《商业银行法》等有关规定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审察,或未按被保险人规定的审贷程序进行贷款审批和发放的; (二)未经保险人赞同,投保人、被保险人私自更改《借钱合同》 ; (二)《借钱合同》无效或被撤除; (三)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采纳欺骗、歹意串联等手段订立《借钱合同》,伤害保险人利益的; (四)明知投保人逾期不还款,被保险人未依照其有关规定实时进行催收或变相放弃催收的; 第六条 以下原由造成的损失、花费,保险人不负责补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成心行为,但投保人逾期或拒不归还贷款的行为除外;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矛盾、停工、动乱、暴乱、恐惧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余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余各样污染; (五)地震、海啸及其余人力不可以抗拒的自然灾祸;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七条 对于以下损失、花费,保险人不负责补偿: (一)除贷款本金、利息之外的任何花费(包含但不限于罚息、违约金、补偿金以及 1 逾期利息); (二)各样间接损失; (三)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余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花费,保险人不负责补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 《借钱合同》 项下应归还的 所有贷款本金、利息之和(以下简称:贷款本息) 。 第十条 本保险推行绝对免赔,免赔率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贷款本息的必定比率,由保险人和投保人磋商确立,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时期 第十一条 本保险的保险时期为《借钱合同》奏效之第二天零时起,至《借钱合同》商定 的清账所有贷款本金之日二十四时止。 详细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最长不超出一年。 保险费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依据保险金额、 保险时期及详细风险状况等要素确立,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其金额。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 采纳保险人供给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供给的投 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去保险人 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许其余保险凭据上作出足以惹起 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许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 示或许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奏效劳。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建立后,保险人应当实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余保险凭据。 第十五条 保险人依照第二十五条的商定, 以为被保险人供给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好的,应当实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增补供给。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补偿保险金的恳求后, 应当实时作出能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审定;情况复杂的,应当在三十天内作出审定,但本保险合同还有商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审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完成补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天内, 执行补偿保险金义务。 本保险合同对补偿保险金的限期有商定的, 保险 应当依照商定执行补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商定作出审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审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补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原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补偿保险金的恳乞降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天内, 对其赔 偿保险金的数额不可以确立的, 应当依据已有证明和资料能够确立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后确立补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2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及保险时期内,投保人应肩负以下义务,包含但不限于: (一)投保人对合同订立过程中所供给资料的真切性、正确性、完好性负责。 (二)自觉接受保险人对本合同项下有关贷款使用状况的检查、认识和监察。 (三)更改住处、通信地点、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 有关事项更改后 7 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 (四)发生停业、解散、休业整改、被撤消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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