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车险示范产品承保实务要点(2020试行版).docxVIP

商业车险示范产品承保实务要点(2020试行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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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商业车险示范产品承保实务要点 (2020试行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 目 录 TOC \o 1-3 \h \z \u 第一节 说明和告知 1 第二节 投保单填写与录入 5 第三节 示范条款保险费计算 7 第四节 缴费承保及单证 8 第五节 合同的解除与变更 11 第六节 核保及内控管理 14 第七节 增值服务规则 16 PAGE 16 商业车险示范产品承保实务要点(2020试行版) 为了促进落实银保监会对于商业车险新产品承保相关工作的要求,方便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更加直观、明确地了解及掌握新产品承保流程各项相关规定,理顺流程,提高出单准确性及效率,现将商业车险新产品上线后对于车险承保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要求进行梳理、汇总,形成一套综合性指引材料《商业车险示范产品承保实务要点(2020试行版)》(以下简称《实务要点》)供参考。本《实务要点》共包括说明和告知,投保单填写与录入,示范条款保险费计算,缴费承保及单证,合同的解除与变更,核保及内控管理,增值服务规则七个部分。 本《实务要点》仅基于目前现有的相关文件进行整理,适用于机动车商业保险、特种车商业保险、摩托车和拖拉机商业保险、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发布后,若相关的规定及要求有更新,则以新发布的各项规定为准。 第一节 说明和告知 一、保险人须履行的说明义务 (一)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商业车险示范条款(2020版)》等产品条款,向投保人介绍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 特别是对于投保了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险、附加发动机损坏除外特约险的客户,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重点解释和说明保险责任范围的变化。 (二)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按照商业车险无赔款优待相关方案实行商业险的费率浮动。 (三)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必须在投保单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商业车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以下简称《免责事项说明书》)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 (四)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投保人拿到保险单后应对保险单载明的信息进行核对,发现与事实不符的信息,应马上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书面批改手续。 (五)保险人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应客观准确全面,实事求是,不得故意隐瞒关键信息误导客户。 二、保险人应提醒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一)提示投保人阅读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部分,以网络或其它电子形式开展业务的,应提示投保人通过点击相关网络链接或手机应用程序页面按钮,确认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方可进入下一操作环节;仍使用纸质版本的,需提醒投保人在《免责事项说明书》的“投保人声明页”的方格内,手书免责事项说明书列明的文字“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并签名(或盖章),随后保险公司需收回“投保人声明”页,与其它投保资料一并存档。 为方便投保人,同一投保人在各保险公司只需保存一份客户手书并签字的“投保人声明”页,即客户在同一公司续保或者团体车队客户在同一公司投保第二辆车起,无需重复手书、签字(或盖章)“投保人声明”页。 当地银保监局或保险行业协会对《免责事项说明书》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二)提示投保人提供以下告知资料 1.对于新车投保、未留存有效资料的续保及其它保险公司转保的客户,保险公司须提示投保人提供身份证明及行驶证复印件。国产新车尚未取得行驶证的,可提供新车购置发票复印件或出厂合格证复印件代替;进口新车尚未取得行驶证的,可提供新车购置发票复印件或货物进口证明书复印件代替;二手车尚未取得行驶证的,可提供二手车交易发票或车辆登记证书代替。 2.对于续保客户,如之前提供的人员及车辆证件均在有效期且信息未调整,仅需留存行驶证,投保人不需再次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三)提示投保人如实、准确提供如下信息,并对投保人告知的信息进行核对: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行驶证车主:自然人提供姓名、身份证号(或其它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地址等人员信息;法人提供法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其它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地址等法人信息。如委托经办人办理的,需留存委托书、经办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2.保险车辆:车辆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牌照号码、使用性质等车辆信息及投保的险种、保额信息。 3.银保监会规定或保险人要求的其它告知事项。 (四)提示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能导致的以下法律后果: 1.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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