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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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 黄辉 Tel:0791Email:huanghui54@163.com目录 第一节执法对象问题 第二节执法依据问题 第三节执法程序问题 第四节执法证据问题第一节 执法对象问题(一)船舶是否是处罚对象(第16页) 案例1:2007年4月17日,在京杭运河某航段,市地方海事处对某船舶进行检查,发现该船舶的签证印章涉嫌造假,随即开展调查取证,并确认印章系伪造。地方海事处认定该船舶未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对船舶处1万元的罚款。2007年7月2日,船舶所有人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地方海事处撤销其处罚决定。 秦某认为,船舶只是一个物体,它不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具备处罚主体资格,将船舶作为处罚对象的做法与《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的规定不符。 市地方海事处认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明确了处罚对象为船舶,船舶既是一个特定的场所,也是一个拟人化的其他组织,将船舶作为处罚对象是海事管理的一贯做法。 一审裁决调解结案。案例分析:船舶是否是处罚对象?法条链接: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1法条延伸: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2法条链接: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二)处罚个人还是处罚经营业户(第3页) 案例2:2006年12月16日,仲某驾驶一台危货车辆,满载货物前往某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途径107国道某收费站时,运管人员上前检查,发现车辆实际长度为9.6米,而该车营运证载明的长度为10.4米,经营业户为江苏省某仓储运输有限公司,运管人员认为车辆明显改装。经调查取证,运管所认定仲某系挂靠车辆,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对仲某作出罚款6000元的处罚决定。 仲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仲某认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规定的处罚对象只能是企业,处罚对象认定错误。 运管所认为:仲某系挂靠在江苏省某仓储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也是违法行为的实际实施者,处罚对象认定无误。 法院判决运管所败诉。案例分析:该案中处罚对象是仲某还是企业?法条延伸: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条链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处罚车主还是驾驶员(第10页) 案例3:2000年3月6日,驾驶员戴某驾驶顾某的夏利轿车,从火车站广场载客1人至某公路路口,收取乘客车费6元。因该车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被运管所当场查获,并对车主顾某作出处罚决定。顾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运管所胜诉,维持了处罚决定。顾某仍不服,继续上诉。二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撤销运管所作出的处罚决定。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处罚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人,即违法行为人。运管所查明驾驶员戴某违法从事非法客运活动,所以本案的违法行为人是戴某。顾某是车主,但顾某不论从客观上还是主观上都没有从事非法客运的行为和故意。所以,运管所的处罚决定属处罚主体错误。案例分析:该案中处罚对象是驾驶员还是车主?法条链接: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4:李某雇佣刘某开车,每月开工资3000元。一日,李某接到黄牛电话,称有一批村民要前往某地打工,运费1500元,由黄牛向李某直接支付运费。李某派刘某前往。刘某驾驶车辆接到村民,行驶至某公路收费站时,被运管人员查获。案例分析:该案中处罚对象是驾驶员还是车主?(四)处罚职务行为还是非职务行为 案例5:2012年4月17日,某市自来水公司的建设部经理周某等未经路政大队批准,组织施工队在某高速公路某段3111KM处西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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