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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引导案例:末位淘汰解除合同违法 2005年7月,王鹏进入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通通讯)工作,劳动合同约定王鹏从事销售工作,基本工资每月3840元。该公司的《员工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半年、年度绩效考核分别为S,A,Cl,C2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优秀、良好、价值观不符、业绩待改进;S,A,C(C1,C2)等级的比例分别为20%,70%,10%;不胜任工作原则上考核为C2。王鹏原在该公司分销科从事销售工作,2009年1月后因分销科解散等原因,转岗至华东区从事铺售工作。2008年下半年、2009年上半年及2010年下半年,王鹏的考核结果均为C2。中兴通讯认为,王鹏不能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故在支付部分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 2011年7月27日,王鹏提起劳动仲裁。同年10月8日,仲裁委作出裁决:中兴通讯支付王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余额36596.28元。中兴通讯认为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故于同年11月1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余额。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判决中兴通(杭州)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王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余额36596.28元。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兴通讯以王鹏不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应负举证责任。根据《员工绩效管理办法》的规定,“C(C1,C2)考核等级的比例为10%”,虽然王鹏曾经考核结果为C2,但是C2等级并不完全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中兴通讯仅凭该限定考核等级比例的考核结果,不能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虽然2009年1月王鹏从分销科转岗,但是转岗前后均从事销售工作,并存在分销科解散导致王鹏转岗这一根本原因,故不能证明王鹏系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转岗。因此,中兴通试主张王鹏不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然不胜任工作的依据不足,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依法向王鹏支付经济补偿标准2倍的赔偿金。内容概要CONTENTS1. 劳动合同法概述2. 劳动合同的订立3.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4.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1. 劳动合同法概述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Part1Part2Part3Part4(1)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也称作劳动契约、劳动协议,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明确劳动权利义务,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为的协议。其中: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协议,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是双方“合意”达成的法律,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也是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Part1Part2Part3Part4(2)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 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564123合同主体的特定性:劳动合同主体一方为雇员(劳动者),另一方为雇主(用人单位)。主体意志的限制性:尽管劳动合同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合意约定,但合同条款必须受到国家法律和集体协议的约束。合同履行中的隶属性:劳动合同具有身份性质,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劳动者要参加到用人方的劳动组织中,担任一定的工作,服从用人方的领导和指挥,遵守劳动纪律和内部劳动规则。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完成,而不是劳动成果的实现。劳动合同是通过双方选择确定的:劳动者自由择业,用人单位择优录用。劳动合同是有偿的合同:劳动合同是以劳动换取报酬的协议。Part1Part2Part3Part4(2)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间期限。”8.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7.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期限的规定由于劳动力本身需要再生产,因此劳动合同条款往往会涉及劳动者供养的亲属的入学、入托、统筹、疾病保险等问题。Part1Part2Part3Part4案 例 案例1:劳动合同中约定自主调整工作地点无效? 郭女士是上海人,家人也都生活在上海,她本人一直在医药行业从事销售工作。后来郭女士跳槽到一家浙江制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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