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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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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市规发〔 2006 〕 384 号
对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备规划设计指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 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和睦社会的要求, 经市政府赞同, 我委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对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
服务设备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 2002〕 22 号)中的指标
进行订正,从头拟订了《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备规划设计指标》 (以
下简称《指标》)。
本《指标》 是指导规划设计人员编制本市居住地域修筑性详尽规划或规划设计方案的技术规范, 合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之外城镇地域新建改建居住地域的规划设计工作。
本《指标》 已于 2006 年 1 月 25 日经市政府专题会议论经过, 现
印发给你们,自 2006 年 6 月 1 日起履行。我委将依照有关规划设计管理的法律、法例,增强对居住地域规划设计中履行本《指标》状况的监察管理,并请有关部门依照本《指标》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备规划设计指标》文本
1 总 则
1.1 为保证居住公共服务设备合理设置,供给适合的居住生活环境,不停知足居民的生活
需要,联合北京市的实质状况,拟订本指标。
1.2 本指标合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之外城镇地域新建改建居住地域公共服务设备的
规划设计。特别地域就地取材,详细研究。
1.3 居住公共服务设备的设置,应贯彻可连续发展和节俭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周边或可
兼容的公共服务设备尽量综合设置。
1.4 居住人口规模和用地范围,应依照城市规划确立。
本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或建设规模)分四级。
每户均匀居住人口计算值为 2.8 人,每户(套)住所建筑面积按实质建筑面积标准计
算。
1.5 居住公共服务设备的设置水平应该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在切合规定的公共服务设备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依据城市规划,采纳集中与分别相联合的方式一致安排、合理部署公共服务设备。
本指标是居住公共服务设备设置的最低基本标准。
1.6 居住公共服务设备按性质分为教育、 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
社会福利、交通和市政公用等八类。
1.7
居住公共服务设备依照附表 1、2、3、4 设置。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达到
3~ 5 万人的,应按附表
1 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
模达到 0.7 ~2 万人的,应按附表 2 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达到
0.3 ~ 0.5
万人的,应按
附表 3 设置项目;居住建设项目应按附表
4 设置生活一定的项目。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
2~3
万人的居住地域,除设置附表 2 项目外,还应根
据所增人数和四周设备状况,增设附表
1 的部分项目和指标。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
0.5 ~0.7 万人的居住地域,除设置附表
3 项目外,还
应依据所增人数和四周设备状况,增设附表
2 的部分项目和指标。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少于 0.3 万人的居住地域,除设置附表 4 项目外,还应
依据所增人数,提升部分项目规模。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超出 5 万人的,应增设地域级公共服务设备,地域级公
共服务设备指标另行研究。
1.8 为贯彻平战联合的目标,公共服务设备应踊跃、合理地利用地下空间。设在住所基层
或地下室的公共服务设备,在建筑设计中,应采纳举措防止扰乱居民的生活、歇息,应有独立的供电、供水和下水等设备。
1.9 居住公共服务设备设置除履行本指标外, 还应该切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 规定。
附表 1、2 指标设置要求
2.1 少儿园宜独立设置,应按其服务范围平衡散布,设于方便家长接送的地段。少儿园应
有独立院落和进出口,其建筑及用地应知足日照规定。
2.2 中学、小学应按其服务范围平衡部署。教课楼及操场应知足日照规定。学校操场与邻
近住所应有适合间隔。
2.3 可将中小学操场、室外文体活动场列为逃难场所。
2.4 商业服务、邮电、文化体育 ( 体育场除外 ) 和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备宜集中部署
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与居民的出行路线相符合,形成公共活动中心。
2.5 菜市场应设在运输车辆易于进出的相对独立地段,防止扰乱住所。
2.6 居住公共服务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阻碍设备。
2.7 妥当安排存自行车处和居民汽车场库,泊车设备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设置。
地上的居民泊车场库应知足《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的距离要求,与周边住所保持适合距离,防止扰乱居民生活。
出租汽车站应安排在居住区主要进出口。
公交首末站应与住所保持适合距离,防止扰乱居民生活。
2.8 公共活动中心、菜市场等人流许多的公共建筑,应依照现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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