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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民法典债的立法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柳经纬
一、如何对待传统的债法体系
1 、我国民法典编篡体例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债法体例上,主要有三种主张:一是坚
持传统的债法体系,设债编,统揽合同与侵权行为。这种主张中,即便债总、合同、 侵权行
为分别设编,也只是从篇幅上考虑,仍然维护传统债法的统一性。 目前的教学体例以及梁慧
星教授主持完成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持这种观点。二是否弃传统的债法体系,只设合同和侵
权行为编,不设债总。 2002 年立法机关提交审议的民法草案持这种观点。 三是改革传统债
法体系,强调责任的特殊地位,将责任尤其是侵权责任从债的体系中分离出来。 86 年《民
法通则》持此观点。王利明教授主持完成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亦属这种主张。
2、上述关于民法之债法体系的不同观点,其实质涉及到这样一个基本问题:如何对待
传统的债法体系?是维护,还是否弃扛p或改革?德、日以及国民政府的民法典中,债法是一
个完整的体系。形式上设有独立的债编,内容包括了合同、 侵权行为等具体的债。法国民法
典虽无形式上独立的债编,但也包含着一个完整的债法规范体系。由此可见,建立统一的债
法(规范)体系,是法典化的传统。
3 、如何对待这一传统?是我国民法典编篡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因为民法法典化既要
立足于我国法治实践,又要积极借鉴他国法典化的经验。事实上,我国关于民法法典化问题
的理论研究,也始终是在这两个层面上展开。
4、如果我们把民法典的编篡问题看成是一个民法科学的问题的话,那么在如何对待传
统债法体系的问题上,也应该以科学的态度,而不宜采取不加分析论证的简单的态度。对此,
我的看法是:如果要否弃传统的债法体系,必须进行充分的论证,必须说清楚传统的债法体
系存在着那些缺陷,而这些缺陷足以让我们有理由将之否弃而另起炉灶。如果不加科学
的分析和论证而采简单地加以否弃,不是科学的态度。
5 、还需进一步说明的是,在对待传统债法体系问题上,存在着不同的观点。负有证明
责任的不是主张维持传统债法体系的学者,而是主张否弃传统债法体系的学者。 这也是一种
证明责任。因为,在我国的民法传统中,不论是国民政府因继受德日民法而形成的民法学理
论传统,还是建国后全盘照搬的前苏俄民法学理论,抑或改革开放后构建的民法学理论,总
体上看是维护传统债法体系的。 即使是 86 年《民法通则》把责任与债分开,但在民法学理
论教学与研究上,传统的债法体系理论传统仍然有着巨大的影响。违约责任随着《合同法》
的颁行回归债(合同)己成定论,在大多数的民法教科书和理论研究中,侵权行为作为债的
发生根据之一,也被广泛认可。这说明,人们还是在传统的债法体系框架内来理解和把握合
同与侵权行为。
6、总之,我们在没有充分证明传统的债法体系不适合于我国的情况下,应当维护传统
的债法体系。这样做的好处在于: (1)有先例可遵循,无须冒另起炉灶的风险; (2)与
我国现有的民法学教学和理论吻合,可以降低立法和司法的成本; (3)与法典化国家的法律
体系接近,有利于私法的国际交流与民事交往。
二、债法总则对具体债的适用
l 、完整的债法体系的建立,关键在于债法总则,由债法总则和各种具体债的规范构成
了完整的债法体系。在我国关于债法体例的讨论中,争议的要点之一就在于应否设立债法总
则。 2002 年立法机关提交审议的民法草案无债法总则,只有合同法编和侵权行为法编:梁
慧星教授主持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所设的债法总则、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三编是一个整体,
构成了完整的债法体系,维护传统的债法体系;王利明主持的民法典草案虽然设债法总则、
合同法和侵权法编,但其侵权行为法并非债法体系的组成部分,而是独立于债。因此,其债
法总则实质上只管到合同,而不及于侵权行为。
2、在关于是否需要设立债法总则的问题上,涉及到如何看待债法总则的地位与作用问
题。在讨论中,一种对债法总则持否定的观点认为,债法总则是在合同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
了,对于其它类型的债不适用,存在着水土不服的现象。如果确实是这样,那么设立债
法总则以统帅各种具体的债也就没有必要, 1责法总则如果仅适用于合同,那么设立债法总则
的意义也就不大。 因此,在债法体系的问题上,需要对债法总则对具体债的使用问题加以进
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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