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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占有保护请求权制度适用
一、占有保护请求权概述
(一)占有的概念、类型
1.各主要国家或者地区的占有概念及比较
占有的概念很难被统一,其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往往有着较大的差异,而
这种差异取决于是否限制或者扩大了占有的内涵。法国认为占有是持有管领物
的权利。德国指出占有是对物的实际使用,就像国外专家对此确定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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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是物之握有人占据的客观事实”。瑞士认为占有是对物的管领力。日本
认为占有权是以自己的意思持有物。中国台湾区域指出占有是对物的实际管领
力。
我国《物权法》虽然承认了占有,但并没有对占有下一个定义,仍然需要
完善占有制度。国内学者从占有的性质角度出发对其作出一些不同的定义。这
些定义各不相同,根本原因是对占有的性质没有一个统一的判断,对是否应该
建立占有保护制度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我们可以根据对占有性质的判断为
占有下一个定义。
2.占有的一些类型及区分标准
占有依照其权源的情况被划分成有权和无权占有,上述分类是后续研究的
前提,需要对后者进行划分,此时才具备善恶之分。占有根据是不是直接占有
标的物也能被划分成直接和间接两部分。后者的成立需要出现占有媒介关系,
以及他主占有。媒介关系让其具备正当性,他主占有则使自己没有据为己有的
1 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194 页。
意思。此外,占有依据占有人的亲自与否可以分为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值得
注意的是,辅助占有不能独立存在,须以从属关系为前提。
(二)占有的性质
关于占有的性质,各国学者历来争议不休,有以下几种代表性观点:
1.权能说
我国《物权法》第39条规定了所有权人的占有权利,其实是把占有的内涵
限制在所有权的权能之内。经济持续进步,社会在改变,法律系统也需要进行
相应的变革和创新,我们可以发现,所有权并不是让权能只做简单的加法。有
专家表明,“所有权的权能仅仅是完成所有权的方式,全部权能都能与所有权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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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还能转移占有权等相关物权,而并转变所有权。” 实际上,如租赁、承揽
等无须转移所有权的法律形式为多数情况,权能的分离并不影响所有权发挥作
用,亦不会致其消灭。因此不应只将占有认定为所有权的权能之一,它有着可
以独立存在的意义。
此外,占有权能够作为占有制度的权利基础,是依占有这一事实而自然获
得的权利,不能单纯将其看作权能使之失去独立的价值。如果令占有从所有权
权能中脱离而出,那么占有的效力将不能及于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显而易
见,此种情形完全有违占有制度中占有的内涵。
2.权利说
有专家指出,“占有或者和本权密切联系,或原本就具备权利特征,需要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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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维护”。 如果将占有的性质认定为权利,则此种权利需要法律赋予占有人一
种合法的本权,并以此来进行抗辩。但这种观点无法区分占有和占有权。占有
2 佟柔等:《我国全民所有制‘两权分离’的财产权结构》,载《中国社会科学》,1990 年第 3 期。
3 王洪亮:《论基于占有的物上请求权——实体与程序上的理论继受》,载《清华法学》,2007 年第 3 期。
权是占有人依据占有事实得法律赋予上的一项权利,可排除非占有人的干涉。
而占有只是一种占有他人财产这一事实的可能性,无法证明占有人的合法性。
当占有作为占有权的前提而消灭时,将无占有权。因此,将占有界定为权利,
容易造成占有与占有权理解上的混淆。
此外,占有的主体不仅限于物权人,这说明占有制度与物权制度间其实是
一种交叉存在的关系。权利主体不仅追求支配交易客体的权利,还追求管领这
一事实状态的利益。所以,占有在权利之外也是需要独立保护的对象。
3.事实说
有学者认为占有的性质是一种法律事实。占有作为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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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控制原因不同,占有后果就不同。 所有权人的请求通过法律中的国家意
志表现,占有人的请求本质上是个人意思。此外专家指出只有利用法律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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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客观事实的占有才可以得到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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