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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款管理规定
2002.3.4发布《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26号):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不再由保监会统一制订,而是由各保险公司自主制订、修改和调整,经保监会备案后,向社会公布使用。
2002.8.15发布《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2]87号):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2000年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不再在全国统一执行。 ;
条款的变化:
2000年统颁;
2003年个性化???
2006年交强险和商业ABC。
2007.4版
;二、现行机动车保险险种介绍
车险险种分基本险种和附加险种两部分。
?
大部分公司基本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
另有部分保险公司把基本险种进行了细分或补充。
?
如人保公司把车辆损失险细分为家庭自用汽车损失险、非营业用汽车损失险、营业用汽车损失险,
?
;平安公司把第三者责任险细分为第三者综合责任险、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险,
?
天安公司把第三者责任险细分为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险,
?
华安公司在基本险种中补充了驾驶员座位责任险,
?
天安公司在基本险种中补充了乘客伤害责任险、驾驶人伤害责任险等。
;;;;;
;;;;;;三、车险条款的内容构成
;
;
;
;一、车辆损失险概述
车辆损失险是指车辆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本身损失,以及发生的合理施救费用,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
?其发展规律如下:
由于使用汽车的意外事故很多,各国为扩大对被保险人的保障,方便投保人的购买,车辆损失险一般提供较综合的保险责任,涵盖碰撞损失危险和非碰撞损失危险。后来,各国又针对一些损失频率很高的危险事故,从综合的保险责任中剔除,被单独开发成独立险种。 ;二、条款
以A款为例。
A款——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
1.总 则
?
第一条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2.保险责任
?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
(二) 火灾、爆炸;
(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 暴风、龙卷风;
(五)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3.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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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
(二)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七)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4、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九)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十) 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
第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
(二) 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
(三)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四)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五) 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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