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知识(高校版).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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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法律基础知识公民法律意识调查案例1:一艘正在海上航行的客轮不幸发生事故正渐渐的沉 到海中,乘客甲落水后幸运的抓到了一块木板,正 在他庆幸之时,旁边的另外一个乘客乙挣扎着游到 甲身边,也想抱住这块木板,但是甲发现,这块木 板仅能承载一个人的重量,如果让乙也抱在这块木 板上,势必两人都将沉到海底,于是甲用力将乙推 开,导致乙体力不支沉入海底死亡。请问在本案中, 甲是否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案例2:张家有子张三,已过而立之年,但整日游手好闲, 无恶不作,危害乡邻,父母对其亦深恶痛觉,多 次对周围邻里说没有这个儿子,后来其父母在报纸 上发表声明,与张三脱离父子关系,以后张三的一 切行为,均与父母无关。在报纸上发表此声明后, 到当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请问:张三父母以上行 为是否有效?甘露与暨南大学纠纷案基本案情甘露原系暨南大学华文学院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2004级硕士研究生。2005年间,甘露在参加现代汉语语法专题科目的撰写课程论文考试时,提交了《关于“来着”的历时发展》的考试论文,任课老师发现其提供的考试论文是从互联网上抄袭,遂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要求重写论文。甘露第二次向任课老师提供的考试论文《浅议东北方言动词“造”》,又被任课老师发现与发表于《江汉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东北方言动词“造”的语法及语义特征》一文雷同。2006年3月8日,暨南大学作出暨学〔2006〕 7号《关于给予硕士研究生甘露开除学籍处理的决定》,给予甘露开除学籍的处分。甘露不服,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广东省教育厅于2006年5月16日作出粤教法〔2006〕 7号《学生申诉决定书》,认为暨南大学对甘露作出处分的程序违反《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影响甘露的陈述权、申诉权及听证权的行使,不符合《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暨南大学对甘露的违纪行为重新作出处理。2006年6月19日,暨南大学决定同意给予甘露开除学籍的处分。2007年6月11日,甘露以暨南大学作出的开除学籍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及处罚太重为由,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暨南大学作出的开除学籍决定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2007)天法行初字第62号行政判决维持了开除学籍决定。甘露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暨南大学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六十八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项、原《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本案中,甘露两次抄袭他人论文作为自己的考试论文,其行为属于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在任课老师已经指出其错误行为后,甘露仍然再次抄袭欺骗老师,这种治学态度是很不严谨的。暨南大学认为甘露违规行为属情节严重,主要证据充分,甘露认为其行为属考试作弊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在学校处理过程中甘露书面表达了自己的意见,也委托母亲接受了暨南大学的调查、进行了申辩,暨南大学处理程序并未影响甘露行使法定权利,甘露认为开除学籍决定程序违法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在适用法律方面,暨南大学根据法律授权制定了本校的学生管理规定,并依照该规定对甘露作出开除学籍决定,并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指出的是,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已对开除学籍情形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暨南大学在开除学籍决定中没有引用该规定不妥,但该瑕疵不足以影响开除学籍决定的合法性。因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甘露上诉,维持原判。后甘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以(2010)粤高法行监字第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驳回其再审申请。后甘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高等学校学生应当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遵守高等学校依法制定的校纪校规。学生在考试或者撰写论文过程中存在的抄袭行为应当受到处理,高等学校也有权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但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特别是在对违纪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等直接影响受教育权的处分时,应当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做到育人为本、罚当其责,并使违纪学生得到公平对待。违纪学生针对高等学校作出的开除学籍等严重影响其受教育权利的处分决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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