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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第四讲;买受人义务
出卖人义务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买卖合同中的利益
买卖合同解除方式;买卖合同的审查;1.审查合同对方主体的合法性
2.审查合同条款约定是否完整
3.审查合同标的条款是否清楚明确
4.审查价格条款是否具体明确
5.审查付款条件、付款方式及期限是否约定明确;6.审查包装及运输条款规定是否明确
7.审查交货方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的约定是否清楚
8.审查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条件约定是否明确
9.审查违约条款约定是否明确
10.审查保修条款是否明确
11.审查特殊买卖形式下的权利义务是否有特别规定;租赁合同;1、租赁合同概念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出租人:把自己的财产交给他人使用的人,包括所有权人、财产权人、使用人等。
承租人:指使用他人财产并支付租金的人。
租赁物: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指有形、特定、非消耗物。;2、租赁合同主要条款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3、租期和形式
关于租期的约定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一)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租赁物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使其符合约定用途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2、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租人对租赁物有维修义务。
(1)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2)出租人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3)租赁物因可归责于承租人方面的事由发生的损毁,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出租人仍应承担维修义务,但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租赁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出租人应当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如果租赁物有使承租人不能为正常使用、收益的瑕疵,出租人及应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可解除合同或者请求减少租金。
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承租人已知道租赁物存在瑕疵的,其后不得解除合同,但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是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1、依约定方法或租赁物的形式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2、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不作为义务
(1)不得随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在租赁物上增设他物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2)不得随意转租
转租,即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
合法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非法转租: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4、支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应当依如下情形支付租金:
(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2)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确定,即双方以事后协商的方式补充;按合同有关条款确定;按习惯确定
(3)按照第61条仍不能确定租金交付期限的,租赁期间不满一年,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此合理期限由出租人确定。承租人在出租人所确定的合理期限届至时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5、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租赁关系终止后,租赁物仍然存在的,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1)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建、改装或者添加附着物的,在返还租赁物时,出租人有权要求予以拆除,恢复租赁物原状。
(2)承租人在返还租赁物时,就其对租赁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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