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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 新设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 审批(非油气类)办事指南 新设和扩大勘查范围探矿权审批(非油气类)办事指南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4.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5. 《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 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 号) 6.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国土 资发〔2000〕174 号) 7. 《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 197 号) 8. 《关于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34 号) 9. 《关于加强国家规划矿区内矿权管理的通 知》(国土资发〔2004〕206 号) 10.《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 号) 11.《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12 号) 12.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 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 号) 13. 《关于调整钨和稀土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 可证登记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7〕92 号) 1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 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价费字〔1992〕251 号) 二、审批程序 (一)接收申请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接 收申请人提交的探矿权申请材料。 (二)材料审查 主办司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探矿 权申请要求的,进入下一审查程序;对于不符合 要求的,出具《补充修改材料告知书》或《退回 申请材料通知书》,需要退回申请的,连同申请 材料一并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 (三)探矿权设立情况核查 主办司局在审查探矿权申请符合要求后,给申 请项目所在省厅(局)发探矿权受理调查函(若 是涉外企业申请探矿权,还需向总参作战部发函; 若是申请海域探矿权的,还需向国家海洋局发 函),核实申请勘查范围内设置探矿权的相关情 况。 (三)受理 主办司局在收到申请项目所在省(区、市)厅 (局)核实回复意见后(若是涉外项目,还需军 事部门的核实回复意见;申请海域探矿权的,还 需国家海洋局的核实回复意见),研究决定是否 受理。准予受理的,出具《受理探矿权申请的通 知》,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不予受 理的,出具《不予受理探矿权申请的通知》,连 同申请材料一并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 人。 (四)、会审 1.编写项目情况简介 主办司局在受理探矿权申请后,编写项目情况 简介,送部内 8 个会审司局会审。 2.会审司局会审 会审司局在收到会审项目情况简介后的 5 个 工作日内,返回书面会审意见给主办司局。 3.会审意见汇总 主办司局汇总各会审司局的意见,并提出审查 意见,提交部探矿权会审会议审议。 4.会审会议审议 会审会议由部领导或其委托人主持,主办司局 汇报探矿权申请审查情况,由会议会议审议决定。 (五)结果通知 准予登记的,主办司局出具《领取矿产资源勘 查许可证通知》,交政务大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 人;不予登记的,主办司局出具《不予登记探矿 权申请的通知》,连同探矿权申请材料交政务大 厅转发给探矿权申请人。 (六)颁发勘查许可证 1.探矿权申请人按要求完成了相关要求的事 项,并缴纳探矿权登记费、使用费以及价款后, 主办司局将收费通知单交政务大厅,政务大厅与 财务司联系,领取缴费发票; 2.政务大厅从财务司领取缴费发票后,通知 主办司局印制勘查许可证,同时通知探矿权申请 人领取勘查许可证; 3.政务大厅将勘查许可证和发票交探矿权申 请人,同时将探矿权申请人的领取勘查许可证的 证明文件交主办司局备案。 (七)备案、公告 1.主办司局将探矿权登记项目备案材料交政 务大厅转发给项目所在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 2.主办司局负责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进行公 告。 (八)资料归档 主办司局将批复后的全套材料整理归档。 三、申请材料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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