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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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⑴ TOC \o 1-5 \h \z \o Current Document 第二章年度检査 (3) \o Current Document 第三章全面检验 (7) \o Current Document 第四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12) 第五章附则 (17) 附件A 工业管道埋地检验 (19) 附件B工业管道年度检查报告 (25) 附件C工业管道全面检验报告 (28) 附件D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32)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一一工业管道 第一章总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管道定期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 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一一工业管道》范围内 在用工业管道(简称管道,下同)的定期检验,包括年度检查和全面检验,动力管道 的定期检验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管道埋地部分的定期检验,还应当满足本规则附件A的要求。 第三条 年度检査,是指使用单位在管道运行条件下,对管道是否有影响安 全运行的异常情况进行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使用単位也可以将年度检査工作 委托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检验机构进行。 全面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根据本规则规定,对管道检 验时安全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 第四条 定期检验工作的一般程序,包括检验方案制定、检验前的准备、检 验实施、缺陷以及问题的处理、检验结果汇总、出具检验报告等。 第五条 管道的安全状况分为1级至4级。管道应当根据全面检验情况,按 照本规则第四章规定进行评级0 第六条GC1、GC2级管道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全面检验,GC3级管道 一般于投用后6年内进行首次全面检验。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管道的安 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一)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GC1、GC2级管道一般每6年检验一次,GC3级 管道不超过9年检验一次; (二) 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一般每3年检验一次; (三) 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缺陷处理后经检验,仍不 满足安全性能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七条 应用基于风险检验(RBI,下同)技术的成套装置或者系统中的管 道,其检验周期可以采用以下方法确定: (一) 参照本规则规定,确定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和检验周期,可以根据管道 风险水平延长或者缩短检验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9年: (二) 以管道的剩余寿命为依据,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管道剩余寿命的一半, 并且不得超过9年。 经RBI分析后,对于风险等级超过使用单位风险可接受水平的管道,应当分 析产生较高风险的原因,采用针对性的检验检测方法降低风险,使风险控制在使用 单位可接受范围内。 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管道,全面检验周期可以适当缩短: (一) 介质对管道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腐蚀减薄悄况异常的; (二) 具有环境开裂倾向或者产生机械损伤现象,并且己经发现开裂的(注 1); (三) 改变使用介质并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 (四) 材质劣化现象比较明显的; (五)未按要求进行年度检査的; (六)检验中对影响安全的其他因素有怀疑的。 注1:环境开裂主要包括应力腐蚀开裂、氢致开裂等。机械损伤主要包括各 种疲劳、高温蠕变等。 第九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全面检验的管道,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 说明情况,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征得上次承担全面检验的检验机构同 意(首次检验的延期不需要),向使用登记部门备案后,可以延期检验:或者由使用 单位提出申请,按照本规则第七条规定办理。 对不能按期进行全面检验的管道,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当负责制定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在管道全面检验有效期 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全面检验申请。检验机构接到全面检验申请后,应当 及时进行检验。 第十一条釆用与本规则以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不一致的新检测技术、新评 定方法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研究、试验、检测等依据、数据、结果以及其报 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相关的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 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试用。 第十二条检验机构应当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按照核准范围 从事管道定期检验匸作,并且对定期检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注 2)o 从事管道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并且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 注2:真实性表示结论、报告以事实为基础,不作假证;准确性表示结论、 报告所涉及的检测数据符合相关要求:有效性表示检验机构的资质、检验人员的资 格有效,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检验依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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