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语文文言观止:《驳复仇议》(附:文段点评及译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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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语文文言观止:《驳复仇议》(附:文段点评及译文) 驳复仇议 柳宗元 原文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点评: 交代写作缘由——为驳斥陈子昂《复仇议状》而作。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点评: 孙绍振先生把散文分为三大类:审美散文、审丑散文和审智散文。我认为,审美散文的特点是“唯美”,审丑散文的特点是“幽默(包括幽默和冷幽默)”,审智散文的特点则是“知性”。“知性”是德国古典哲学常用的一个术语,德文原文为Verstand,知性和理性不一样,理性是“科学的语言”,而非“文学的语言”,文学作品如果过于追求理性恐怕要变成数学公式,而知性所表达的意思乃是介于感性和理性之间的一种认知能力。知性的意义在于使人由无到有、由浅知到深知、由知其表到知其里、由知其一到知其二、知其三乃至知万物。知性须有超越利害的纯粹求知态度,需要有尊重公理、尊重逻辑的精神,需要一种容忍不同见解的雅量。本文就是一篇典型的审智散文。 在世人都以为“诛之而旌其闾”这一做法是绝佳的解决方案时,柳宗元石破天惊地指出这一做法本质上的矛盾,并提出“以是为典可乎”的质问,这是本文知性光芒的初次乍现,而“以是为典可乎”则是直指人心的灵魂拷问。柳宗元的逻辑起点是“礼之大本,以防乱也”和“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点评: 当辩者都胶着于徐元庆所为之是非黑白时,柳宗元别具慧眼,发现问题中的另一关键事实——“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并直接了当地指出“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柳宗元的观点正确与否,是可以讨论的,但是,这里他提出官吏的失职是很有见地的,这是前人都没有注意到的。假如官吏公正廉明,办案公平守法,那么,这样的案件或许就不会发生,也就不会造成礼与法的矛盾。因此,官吏的偏私与无能是造成“徐元庆悲剧”不可忽视的原因。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点评: 这一部分柳宗元对人们的错误认知进行了一番细致的分析。人们往往认为,“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假如不杀徐元庆,后世就可能有人以为父报仇的名义再去杀人,“人必有子”,冤冤相报何时了?柳宗元搬出《公羊传》里的话来反驳这一观点:“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至此,柳宗元的论证逻辑已经比较完备了。先是说明徐元庆之父的死是一场“冤案”,不是“死于法”,而是“死于吏”,在正义没办法伸张的前提下,徐元庆选择自己来报父亲的仇,这是守礼而行义的做法,反倒是相关官吏应该惭愧。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点评: 论理深刻的文章不少,柳宗元此文为何会流传千古呢?我觉得至少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礼法问题是封建时代国家的根本问题,容易引起历代文人的重视。第二,在柳宗元写作此文前后的一百多年时间里,发生了许多类似案件,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其中比较著名的就有太宗时的王君操案,高宗时的赵师举案,永徽年间的周智寿、周智爽案,玄宗时的张琇、张瑝案,宪宗时的余常安案,穆宗时的康买得案等。而前于柳宗元的陈子昂和韩愈都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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