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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669.142620.11 钢材力学及工艺性能取样规定 GB2975-82 本标准适用于轧制、锻制、冷拉和挤压钢材的拉力、冲击、弯曲、硬度和顶锻等试验的取样。也可供其它 力学及工艺性能试验取样时参考。 如产品标准或双方协议对取祥另有规定时 , 则按规定执行。 1 样坯的切取 1.1 样坯应在外观及尺寸合格的钢材上切取。 1.2 切取样坯时 , 应防止因受热、加工硬化及变形而影响其力学及工艺性能。 1.2.1 用烧割法切取样坯时 , 从祥坯切割线至试样边缘必须留有足够的加工余量 , 一般应不小于钢材的厚度 或直径 , 但最小不得少于 20mm。对厚度或直径大于 60mm的钢材 , 其加工余量可根据双方协议适当减小。 1.2.2 冷剪样坯所留的加工余量可按下表选取 : 2 样坯切取位置及方向 2.1 对截面尺寸〈图 1 的 D 和 a 〉小于或等于 6Omm的圆钢、方钢和六角钢 , 应在中心切取拉力及冲击样坯 ; 截面尺寸大于 60mm时 , 则在直径或对角线距外端四分之一处切取 , 如图 1 所示。 2.2 样坯不需热处理时 , 截面尺寸小于或等于 40mm的圆钢、方钢和六角钢 , 应使用全截面进行拉力试验。当 试验机条件不能满足要求时 , 应加工成 GB228-76 《金属拉力试验法》中相应的圆形比例试样。 2.3 样坯需要热处理时 , 应按有关产品标准规定的尺寸 , 从圆钢、方钢和六角钢上切取。 2.4 应从圆钢和方钢端部沿轧制方向切取弯曲样坯 , 截面尺寸小于或等于 35mm时, 应以钢材全截面进行试验。 截 面尺寸大于 35mm时, 圆钢应加工成直径 25mm的圆形试样 , 并应保留宽度不大于 5mm的表面层 , 方钢应加工成 厚度为 2Omm并保留一个表面层的矩形试样 , 如图 2 所示。 2.5 应从工字钢和槽钢腰高四分之一处沿轧制方向切取矩形拉力、弯曲和冲击祥坯。拉力、弯曲试样的厚 度应是钢材厚度 , 如图 3 所示。 2.6 应从角钢和乙字钢腿长以及 T 形钢和球扁钢腰高三分之一处切取矩形拉力、弯曲和冲击样坯 , 如图 4 所 示。 2.7 应从扁钢端部沿轧制方向在距边缘为宽度三分之一处切取拉力、弯曲和冲击样坯 , 如图 5 所示。 2.8 型钢尺寸如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 , 可使样坯中心线向中部移动或以其全截面进行试验。 2.9 应在钢板端部垂直于轧制方向切取拉力、冲击及弯曲祥坯。对纵轧钢板 , 应在距边缘为板宽四分之一处 切取样坯 , 如图 6 所示。对横轧钢板 , 则可在宽度的任意位置切取样坯。 2.10 从厚度小于或等于 25mm的钢板及扁钢上取下的样坯应加工成保留原表面层的矩形拉力试祥。当试验 机条件不能满足要求时 , 应加工成保留一个表面层的矩形试祥。厚度大于 25mm时, 应根据钢材厚度 , 加工成 GB228中相应的圆形比例试样 , 试样中心线应尽可能接近钢材表面 , 即在头部保留不大显著的氧化皮。 2.11 在钢板、扁钢及工字钢、槽钢、角钢、乙字钢、 T 字钢和球扁钢上切取冲击样坯时 , 应在一侧保留表面 层 , 冲击试样缺口轴线应垂直于该表面层 , 如图 7 所示。 2.12 测定应变时效冲击韧性时 , 切取样坯的位置应与一般冲击样坯位置相同。 2.13 钢板及扁钢厚度小于或等于 3Omm时, 弯曲样坯厚度应为钢材厚度 ; 大于 30mm时, 样坯应加工成厚度为 20mm的试样 , 并保留一个表面层。 2.14 外径小于或等于 30mm的钢管 , 应取整个管段作为拉力试样。外径大于 3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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