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资格证知识点总结笔记19法规与护理管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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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叶教育——专注职业教育十七年,领取免费学习资料:AU3977 第十九章 法规与护理管理 第一节 与护士执业注册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条例》简称《护士条例》于2008年5月12日开始实施,《护士条例》的公布施行填补了我国护士立法空白,对于保障护士合法权益、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职责、规范护士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条例对护士执业注册、护士的权利和义务、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护士执业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一)护士执业注册   1.注册管理机构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2.护士执业注册的基本条件 按照《护士条例》的要求,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普通全日制是完全脱产在校学习,不包括半脱产或是在职的学历,因此专业教育方式上排除了函授、电大、自考、成教等形式。   (3)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健康标准:   1)无精神病史。   2)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3)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3.护士的执业注册申请与管理   (1)首次护士执业注册   护士首次执业注册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执业注册申请,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以及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接受审核。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2)变更护士执业注册   执业地点发生变化的,应办理执业注册变更。   护士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的,不需要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变更执业注册也需提交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受理及注册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护士变更注册后其执业许可期限也为5年。   (3)延续护士执业注册   护士的护士执业注册证书将于某一时间到期(即行政许可时间),如继续从事护理工作,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申请应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申请。   (4)重新护士执业注册   对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的,且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护理人员,需要重新进行执业注册。   5)注销护士执业注册   注销护士执业注册是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收回护士执业证书。该证书自注销决定生效之日起失去效力,护士不能继续执业,继续执业属于违法行为。注销护士执业注册的特定情形包括由于未申请延续护士执业注册、延续执业注册的申请未被批准而造成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护士死亡或者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丧失行为能力的;护士执业注册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依法被吊销。   (二)护士的权利与义务   会在“护理伦理”中相关章节讲解。   (三)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具体内容如下:   1.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配备护理人员。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2.保障护士合法权益。包括:   (1)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2)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3)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4)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3.加强护士管理   (1)应当按照卫生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不得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以及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2)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作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四)护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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