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名木的迁移买卖和转让审批.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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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古树名木的迁移买卖和转让审批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古树名木保护

PAGE PAGE 3 四、古树名木的迁移买卖和转让审批 法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五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2、《城市古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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