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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专题解读
一、 总局2012年40号公告解读
二、 政策性搬迁财税差异案例分析
三、 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台帐
四、 新老政策变化对比表
2012年11月
第一部分 总局2012年40号公告解读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2年第40号
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 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O—二年八月十日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贝U
第一条 为规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企业所得
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制定本办法的法律依据的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执行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 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
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解读]本条是关于本办法执行围的规定。本办法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涉及的所得税处理,自行搬迁或商
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处理不适用此文件,按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一般性规定执行。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1、核定征收企业如预知将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应及时建账建制、规核算并向税务
机关提岀调整征收式申请,税务机关应做好相应纳税服务;未能及时调整的,应统一按照税务总局 2012
年27号公告规定,即以取得的搬迁收入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搬迁后重新设
立企业的,除总局另有规定外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
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
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
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解读]本条是关于政策性搬迁判定标准的规定。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2011年第
590号令)规定,社会公共主导下的搬迁,即必须有市、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岀具相关公告或文件,
税务机关如对搬迁是否由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有疑义的,可提请相关政府解释或明确。另外,政策性搬迁
可以是企业整体搬迁,也可以是企业部分搬迁。
第四条 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岀、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
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
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和核算的规定。鉴于政策性搬迁的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处理存在差
异,且搬迁往往跨几个年度,因此应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即企业每年应对搬迁收入、搬迁支岀等所
得税事项做好台帐(样式附后)留存企业备查。
第二章搬迁收入
第五条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
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解读]本条是关于搬迁收入的规定。搬迁收入包括两个面:一是从本企业以外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可以
是从政府,也可以是从其他单位取得,二是企业搬迁资产处置取得的收入。
第六条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
(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五)其他补偿收入。
[解读]本条是关于搬迁补偿收入的规定。搬迁补偿收入的确认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即以搬迁协议上约
定应付补偿款的时间及金额确认收入;另外,如搬迁补偿取得的是非货币性收入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
定金额。
第七条 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
入。
[解读]本条是关于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的规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不包括存货处置收入,岀售存货应按正常
经营活动进行所得税处理。
第三章搬迁支岀
第八条 企业的搬迁支岀,包括搬迁费用支岀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岀。
[解读]本条是关于搬迁支岀的规定。与搬迁收入一样,搬迁支岀也包括二个面:一是搬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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