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第二章-商主体).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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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7 * 2、退伙 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已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丧失合伙人资格,引起合伙企业终止或变更的法律事实。 (1)退伙的类型及事由: a、当然退伙——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丧失合伙人资格。(48条) b、开除退伙(除名退伙)——某一合伙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的规定、被其他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除名。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49条) c、协议退伙——符合合伙协议中约定的情形。 约定合伙期限的。(45条) d、通知退伙 ——单方面要求退出合伙 未约定合伙期限的,提前30日通知即可。(46条) 2021/2/7 * (2)退伙的效力 退伙使其合伙人身份归于消灭,失去合伙人的资格; 退伙导致合伙财产的清理和结算; 退伙并不必然导致合伙企业的解散,除非合伙人少于2人 (3)合伙份额的继承 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份额归其继承人继承,不意味着可以成为合伙人。 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同意,自继承开始之日起,成为合伙人。 继承人多个时未入伙的可以要求企业退还相应财产份额。 合法继承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一致同意,可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不能一致同意,退伙合伙份额。 2021/2/7 * (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1)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名称 第56条 “···特殊普通合伙” (2)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 *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的结合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行职务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3)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执业风险的降低 第59条 (建立执业风险基金、执业保险) 2021/2/7 *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1、设立主体的要件(61条) (1)合伙人的组成 (2)合伙人的人数限制 2、合伙协议的要件 第18条+第63条 3、出资的要件 第64条,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名称的要件 第62条, “···有限合伙” 2021/2/7 *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可实行授权经营 有限合伙企业: · 仅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 有限合伙企业(第68条第1款) 2、有限合伙人的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 · 第68条第2款 (三)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与对外责任 1、权利:第69条、70条、71条、72条、79条、80条 2、对外责任 . 有限合伙人的表见代理问题(76条第1款) . 有限合伙人的无权代理问题(76条第2款) . 责任形式的转变问题(82条、83条、84条) 2021/2/7 * (四)有限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 对合伙企业债务 新入伙的(有合)、(普合)中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入伙的(有合)中的有限合伙人 (77条) —— 对入伙前有限合伙 企业债务,以其认缴 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二)退伙(第78条—81条) *与普通合伙企业相比的特殊之处(与48条对照) 2021/2/7 * 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一)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 合伙企业解散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原因而使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终止、合伙企业的事业终结,全体合伙人的合伙关系归于消灭。 依《合伙企业法》第85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021/2/7 *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所谓合伙企业清算,是指依法清理合伙企业尚未了结的事务,最终结束合伙企业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使合伙企业归于消灭。 合伙企业的清算主要包括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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