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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应建立新民事责任体系 ??? 一、民事责任立法例及其发展--责任和债从融合到分离 ??? 研究民法典中民事责任体系,需要研究民事责任立法例,把握其脉络,才能了解其发展趋势。民法法系国家民法典体系包含其民事责任体系,关键受罗马法影响。所以,首先需要从罗马法民事责任体系讲起。在罗马法上,责任不是一个独立概念,它是和债概念融合在一起。”债权、债务、债之关系,夫此三种不一样之名词,拉丁文均作’obligatio’”。(注:陈朝璧:《罗马法原理(上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44年发行,页123。)债,在罗马法上有时是指法律关系。债是”当事人之一方依法得请求她方为一定给付之法律关系也。”(注:陈朝璧:《罗马法原理(上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44年发行,页123。)有时是指推行义务法锁。”优帝法典所述之定义曰:’债者,依国法而应负担推行义务之法锁也。’”(注:丘汉平:《罗马法》,会文堂新记书局1937年版,页604。)”有时(最少在优士丁尼法文件中)还指权利人享受权利。”(注: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凤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页283。)学者在叙述罗马法时,也是从不一样角度讲债。有时将债务和责任混用,比如说:”债之关系有两方面:首先系要求对造推行约定或法定之义务,她方面系向对造尽推行之责任。”(注:丘汉平:《罗马法》,会文堂新记书局1937年版,页604。)有时将权利和责任相对比而言。比如说:”侵权云者,谓对于个人法益受侵害而发生损害赔偿之权利也。衡之罗马法例,权利之侵害有能够回复者,有不能回复者。其能够回复者,则为契约上之请求权;其不能回复者,则发生赔偿之责任。”(注:丘汉平:《罗马法》,会文堂新记书局1937年版,页708。)”在昔罗马法,债务和责任合而成为债务之观念,责任常随债务而生,二者有不可分离之关系。”(注:史尚宽:《债法总论》,台湾荣泰印书馆股份1978年版,页3。)在罗马法上,责任表现在债效力之中,表现为”债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如不推行债务,债权人可诉请法院强制推行或赔偿损失。”(注:周枏: ??? 《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页629。) ??? 近现代各国民法典将责任和债务两个概念区分开了,不过,各国要求有所不一样。法国民法典第1142条要求:”一切作为或不作为之债,在债务人不推行之场所,均引发损害赔偿。”(注:这里依据由罗结珍翻译,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法国民法典》。由李浩培等翻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法国民法典》第1142条译文是:”作为或不作为债务,在债务人不推行情形,转变为赔偿损害责任。”)第1382条要求:”任何行为致她人受到损害时,因其过失致行为发生之人,应对该她人负赔偿之责任。”从上述要求能够看出,法国民法典把义务、债务和责任作了区分。不过,并未作严格区分。比如,该法第1382条要求侵权行为后果是负”赔偿之责任”。第1370条第4款却明文要求侵权行为属于”因为债务人本人而发生债”。 ??? 德国民法典第2编第1章第1节题目是”给付义务”。其中第242条要求:”债务人有义务依老实和信用,并参考交易习惯,推行给付。”第249条前段要求:”负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回复损害发生前原状。”第276条第1款前段要求:”除另有其它要求外,债务人应对其有意或过失负责。”第280条第1款要求:”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事由致使给付不能时,债务人应对债权人因不推行而产损害负赔偿责任。” ??? 值得研究是,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不一样,没有将损害赔偿明确定定为责任,而是有时将损害赔偿认定为义务,有时将损害赔偿认定为责任。从立法例考察,德国民法典”设有损害赔偿之债之通常要求(249-255条),盖损害赔偿之债,不仅可由侵权行为及债务不推行发生,另外依法律之要求及当事人之法律行为亦均可发生,自应设有通常性之要求,以资适用。”(注: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三民书局印行,1978年版,页282。) ??? 在上述立法例中,责任和债务常常相混。郑玉波先生对此作了鲜明解释。她说:民事责任之意义,得分为二:第一个意义,”民事责任乃某人对于她人之权利或利益,不法加以侵害,而应受民事上之制裁也。”这种”民事责任乃债务(损害赔偿债务)之成立因,亦即’责任为因,债务(损害赔偿债务)为果。”第二种意义,”民事责任乃债务人就其债务,应以其财产为之担保之谓。此种民事责任乃债务成立以后之结果,亦即’债务为因,责任为果’”。”民法上所谓之’债务之通常担保’,即指此种意义之民事责任而言。在现行民法中,以有债务即有此种民事责任为标准,故债务和责任二者,常混而为一,相互代用”。(注:郑玉波:《民商法问题研究》(一),台湾永裕印刷企业1983年版,页113-114。) ??? 在责任和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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