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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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等18部门(单位)《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原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原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安监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的通知》(宁安监法规〔2017〕118号)的规定,加大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市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商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吴忠市生态环境局青铜峡分局、科技局、税务局、文明办、中国人民银行青铜峡支行、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部门就针对全市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材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二、联合惩戒措施   市应急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按照《备忘录》和自治区、吴忠市及我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具体如下:   (一)针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制定并落实加强安全监管监察的措施:   1.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2.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   3.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   4.暂停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   5.依法依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市场禁入;   6.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二)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备忘录》和有关规定,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   1.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   2.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   3.依法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   4.依法限制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或者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5.暂停审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科技项目;   6.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   7.对吊销或者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存在失信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8.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得担任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   9.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变更名称的,将变更前后的名称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10限制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发布广告;   11.将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通报金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   12.根据安全生产风险水平,上调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   13.依法限制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4.在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等环节对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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