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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文本设执行董事、监事会)
厦门XX贸易有限公司章程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依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厦门XX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厦门市思明区XX路XX号
第三条 公司以住所作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公司经营场所如与住所不一致,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或申请分支机构登记。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1、服装批发;2、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应办理备案登记。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中包含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取得相关许可证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后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 。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商事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发生变更的,公司应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一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李XX
股东:厦门XX进出口有限公司,
第五章 股东认缴出资情况
第十二条 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股东: 李XX
认缴出资额: 50万元
出资比例: 10%
出资方式:以货币出资
出资时间:X年X月X日前
股东: 厦门XX进出口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额: 450万元
出资比例: 90%
出资方式: 以货币出资
出资时间:X年X月X日前
(备注: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可自行约定)
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章 股东会及其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七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于每年三月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备注:股东也可另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规定。)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备注:股东也可另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规定。)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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