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塘整治标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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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山塘综合整改技术导则 (试行) 浙江省水利学会农村水利专业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 前 言 山塘负担着农业浇灌、农民饮水、农村环境、农居消防等综合功效,是山区农民赖以生存基础。浙江省现有1-10万方山塘约1.8万余座,存在数量多、隐患多、投入少、管理弱等很多问题,成为目前防汛抗台和新农村建设微弱步骤。为切实提升防灾减灾能力,降低自然灾难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威胁,省委、省政府提出实施“强塘固房”战略,要求经过若干年努力,在全省建成布局合理、标准适宜、体系完备、功效完善、管理规范、应急保障防洪减灾体系。 山塘整改作为“强塘”工程关键建设内容之一,现在缺乏统一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为此,省水利学会农村水利专业委员会组织相关单位教授和技术人员,经过实地调研,并参考国家和省内外小型水库建设标准,结合浙江省山塘实际,编制了《浙江省山塘综合整改技术导则(试行)》,供各地在山塘综合整改工作中参考。因为时间仓促,不妥之处请立即反馈,方便修订。 本导则起草单位和关键起草人员: 起草单位:浙江省农村水利总站 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 关键起草人:郑敏生 董浩 苏玉杰 吴加宁 胡琳琳 姜海军 张民强 蒋屏 汪友平 吕天伟 二〇〇九年三月 目 录 TOC \o 1-4 \h \z \u 浙江省山塘综合整改技术导则 1 1总 则 1 2工程等级划分标准 1 3 洪水标准 2 3.1洪水标准 2 3.2坝顶超高 2 4结构安全 3 4.1土石坝、堆石坝 3 4.2混凝土坝、砌石坝 4 5渗流安全 5 5.1土石坝 5 5.2混凝土坝、砌石坝及堆石坝 6 6 泄洪建筑物 6 7 输水建筑物及闸门启闭机 7 8 土石坝坝下涵管 7 9 工程环境 7 10 工程管理 7 附录A 设计洪水和调洪简化计算 9 A.1设计暴雨 9 A.2洪峰流量计算 9 A.3洪水位计算 10 附录B 波高、波浪爬高 11 B.1土石坝、堆石坝 11 B.2混凝土坝、砌石坝 11 附表1 12 浙江省山塘综合整改技术导则(试行) 1总 则 1.0.1 为规范本省山塘综合整改工作,明确综合整改技术要求,保障山塘综合整改质量,特制订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适用于屋顶山塘,非屋顶山塘可参考实施。 1.0.3 本导则所称山塘是指在山区、丘陵地域建有挡水、泄水建筑物,正常蓄水位高于下游地面高程,总容积在1~10万m3蓄水工程 1.0.4 本导则所称屋顶山塘是指在人口居住地上游、如失事将直接造成下游人员伤亡和房屋坍毁山塘 1.0.5 山塘综合整改标准上不应加高大坝而改变原工程规模,如防洪标准不足本要求要求,应采取加大泄洪能力工程方法。确需改变规模,须经当地水行政主管理部门同意。 2工程等级划分标准 2.0.1 山塘工程等别、工程规模及建筑物等级按表2.0.1进行划分。 表2.0.1 山塘工程 工程等别 工程规模 建筑物等级 总容积(万m3) Ⅵ 山(1)型 6 5~10 Ⅶ 山(2)型 7 1~5 2.0.2 总容积是指校核洪水位时,对应山塘容积。 3 洪水标准 3.1洪水标准 3.1.1 山塘综合整改洪水标准应符合表3.1.1要求。 表3.1.1 水工建筑物 等级 洪水标准[重现期(年)] 设计 校核 土石坝、堆石坝 混凝土坝、砌石坝 6 20 200~100 100~50 7 10 100~50 50~30 3.1.2 坝高超出20m山塘、串联型山塘最上级山塘和在本省高暴雨区山塘,其洪水标准应按上限值取用。 3.2坝顶超高 3.2.1 坝顶高程应不低于山塘静水位和坝顶超高之和。 1 土石坝、堆石坝:按设计洪水位加正常利用条件坝顶超高和校核洪水位加很利用条件坝顶超高二种情况计算,取最大值。 2 混凝土坝、砌石坝按正常蓄水位加正常利用条件坝顶超高和校核洪水位加很利用条件坝顶超高二种情况计算,取最大值。 3.2.2 当大坝顶部设有稳定、坚固和不透水且和建筑物防渗体紧密结合防浪墙时,坝顶超高可改为对防浪墙顶要求。同时下列要求: 1 土石坝、堆石坝:坝顶应高出设计洪水位0.5m,且不低于校核洪水位; 2 混凝土坝、砌石坝:坝顶高程应不低于山塘校核洪水位。 3.2.3 土石坝、堆石坝 坝顶超高:Y= R5%+ A 式中:Y—坝顶超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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