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省及金马地区96学年度身心障碍学生12年就学安置.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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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 96 學年度 12 年就學安置 -學習障礙類 升學公立暨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簡章 臺灣省及金馬地區96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12年就學安置一 學習障礙類升學公立暨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簡章 壹、 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暨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二、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貳、 辦理單位: 一、 主辦單位:臺灣省及金馬地區 96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 12年就學聯合安置委員會 二、 承辦單位:國立臺中高級農業職業學校 國立桃園啟智學校 三、 各安置作業區承辦單位:國立宜蘭特殊教育學校 國立林口啟智學校 國立桃園啟智學校 國立苗栗特殊教育學校 國立臺中特殊教育學校 國立彰化啟智學校 國立嘉義啟智學校 國立臺南啟智學校 國立臺南啟聰學校 國立花蓮啟智學校 參、 報名: 一、 報名資格:國民中學應屆畢(結)業學生,且持有縣(市)政府特殊教 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所核發之 學習障礙鑑定證明文件並於國民中學輔導有案 1 年以上者。 二、 報名日期方式: (一) 符合前項報名資格之身心障礙學生,於民國 96年 3月 1 6日前向原 國民中學辦理報名,簡章與報名表逕至臺灣省特殊教育網路中心網 站( .tw/ )等各相關網站下載使用。 (二) 由各國民中學彙整團體報名名冊暨報名表件後,於民國 96 年 3 月 19 日前完成學生網路報名事宜及報名相關表件前送達各縣市鑑輔 會。 (三) 各縣市鑑輔會彙整各國民中學團體報名名冊暨報名表件,於民國 96 年 3 月 30 日前送達各安置作業區承辦學校完成報名手續,逾期不 予受理。 (四) 報名作業一律採網路報名方式實施,請各相關單位配合辦理。 三、報名手續: (一)繳交報名表 (請就讀國民中學繕造團體報名名冊) 。 (二)繳交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 (正本驗畢歸還) 。 (三) 繳交縣(市)政府鑑輔會核發之鑑定證明正本及影本(正本驗 畢歸還)。 (四)國民中學 1至 3年級上學期在校成績(需加蓋教務處戳章) 。 (五)繳交最近 3個月內兩吋脫帽半身正面相片 1式 2張,貼於報名表指 (亠 定位置。 (六)繳交寫明學生姓名、詳細地址之回郵信封 2 個(貼足掛號郵資)。 (七)繳交 個人專長或才能具體資料,無則免附。 (八) 繳交志願初選表、 自我陳述表、推薦書、 轉銜輔導座談會議記錄 資料 。 四、報名經資格審查不符者,不得參加安置。 肆、 安置: 一、開缺學校及名額: (請參閱第 102 頁至第 110 頁) 二、安置原則: (一)依學生 96 學年度第 1次國中基本學力測驗成績,採唱名現場分發 方式為主,時間、地點由各安置區承辦學校逕行通知學生家長; 家長(監護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未能親自到場者,請填寫委託 書委請原畢業學校導師、特教組長、輔導主任或學校相關人員、 到場繳交志願;未到場又未能完成委託程序者,由安置委員會依 學生報名表件相關資料逕予餘額後續安置,安置原則以本簡章安 置名額仍有餘額學校安置之。 (二) 學測總分相同,依國文、英語、數學 3 科學科成績高低排序;如 3 科成績還是相同,依其志願順序安置;若志願再相同,則同額錄 取。 (三) 安置學校不包含各類資賦優異班。 (四) 安置學校-臺灣省及金馬地區公私立綜合高中、高職及完全中學, 就讀科別由安置學校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做適性安置。 (五) 學生安置以安置作業區開缺學校為限。 (六) 安置以 1 次為限。學生經安置完竣後,若有缺額不予遞補。 (七) 為避免影響他人就學機會選擇及學校安置準備工作,學生不得重 複參加本簡章其他障礙類別和北、高兩市之 12 年安置管道,否則 取消入學資格。 伍、 安置公告: 安置學生名單除個別通知外,於 96年 6月 29日公告安置結果 在臺灣省特殊教育網路中心( .tw/ )。 陸、 注意事項: 一、各國民中學導師和輔導室應和家長充分溝通,先認識志願就讀學校環境,以利學 生適性就學。 二、學生收到錄取通知單後,由錄取學校於7月 15日前逕行通知學生攜帶「安置 通知單」及「學歷證件」逕向安置學校完成報到,逾期視同放棄。 三、各安置作業區學校應於6月底前將學生報名表件寄達該生錄取學校。 四、各錄取學校於學生報到手續完成後,應將未報到學生之報名表件寄還各安置作業 區學校。各安置作業區學校應於7月底將未報到學生之表件寄還原畢(結)業國 民中學。 五、學生報到入學後就讀科別,由安置學校參酌學生自我陳述表、推薦書等相 關檢附表件,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予以適性安置。 六、經委員會建議安置之學生不願接受者 ,可自行放棄並選擇其他入學管道升 學。 七、安置之學生採外加方式,不佔學校原核定新生錄取名額。 八、各國民中學應於民國96年7月 2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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