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破产实体规则 4.2.3破产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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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专业教学资源库在线开放课程—商法 模块四:破产法律制度 (一)破产管理人概述 破产管理人,指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清算、估价、变卖和分配的机构或个人。 (二)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及选任 1. 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2.管理人的选任方式及时间 第13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22条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2005年2月21日,丹耀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2005年3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破产申请,并于2005年7月19日,委托中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关于丹耀公司2005年6月30日《财务状况专项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05年6月30日,丹耀公司企业资产总额为27 226 695 699元,负债总额为27 728 280 484元,账面净资产为-5 015 847.85元,资产负债率为101.84%。 此后,经过一系列法律程序,2007年6月1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告丹耀公司破产。随后,法院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北京市企业清算事务所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的印章、文书档案、财务资料及资产。 (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第23条 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破产管理人的义务 第27条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第29条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一)债权人会议概述 债权人会议,是指由债权人组成的代表全体债权人利益的意思表示机关。 (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与召集 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第六十条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三)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及其效力 第六十三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第六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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