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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专业教学资源库在线开放课程—商法 模块五: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伪造的概念 票据伪造,是指无权限的当事人假冒他人名义进行的票据行为。票据伪造,属于未经他人授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票据的违法行为。 (二)票据伪造的情形 1伪造基本票据 2伪造附属票据 (三)伪造票据的效力 某甲盗窃了其单位乙公司的支票,并私刻了公章,以乙公司的名义签发一张汇票交给了收款人丙公司,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丁持该汇票向付款人戊银行请求付款。银行发现了出票人的印鉴和银行预留的印鉴不符而拒绝付款,因而引发纠纷。 第十四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四条第3款 本条所称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   (一)票据变造的概念 指没有变更权的人在票据上变更除签章以外的票据其他记载事项,企图使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内容发生改变的违法行为。 (二)票据变造的特点 1以存在形式有效的票据为前提 2以改变票据权利义务为内容 3变造人为无权人 (三)票据变造的责任承担 支付结算办法第14条第4款 本条所称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票据法14条第3款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一)票据更改的概念 指有变更权的人在票据上变更记载事项的行为。 (二)票据更改的情形 1交付前的更改 2交付后的更改 (三)票据更改的效力 票据记载事项被更改的,更改人应当在更改处签名。 第九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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