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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郭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上午好,今天我要向大家介绍的是赦免制度的历史及其在新中国的发展。
赦免是一种国家性质的宽恕行为,具体表现为国家对犯罪人应受刑罚的免除。其实早在国家出现以前,这种制度已经存在于中国,并被称为“赦”、“宥”等。下面,请允许我向大家介绍赦免制度在我国的演变。
中国古代赦免制度发轫于尧舜禹时期,至今已有数千年历史,在历朝历代的刑律之中,都可以见到赦免制度的相关规定。“赦”很早出现在汉字中,一般被理解为国家释放罪犯之意。“赦”最早可追溯至三皇五帝时期,是由于《尚书》中的相关记载,如大禹利用赦降服三苗叛乱。西周时期,“赦“已经较为全面,《周礼》中有”三赦“的说法,《周礼 秋官 司刺》有句话是这么说的,意思是国家可以赦免幼小、年老或智力缺陷的罪犯。
Mào chǔn yú
(此处可在PPT上显示,不需读)
夏商周时期,赦免已开始制度化。西周,已经形成了“司刺“、”司谏“、”司市“三种相关官职 以及八议、赦疑等多种方式。其中,司刺在《周礼 秋官 司刺》中有记载:”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Yu song“,意思是” 司刺掌管三次讯问、三种宽宥、三项赦免之法,以协助大司寇审理诉讼“。司谏的基本特点是”废置以驭吏,赦宥以宽民“,可见当时的君王以司谏之赦来平衡官民关系。司市在《周礼 地官 司市》中有记载”君过市则刑人赦“。由此可见,西周的赦免制度已经纳入周礼,形成国家机关的专门活动了
自春秋时期,战乱频仍,赦免范围不断扩大,从赦过失到赦一切犯罪行为。《春秋左传 庄公》记载“庄公二十二年,春王正月,肆大眚 shěng。”,可见当时鲁国已有大赦,大约在各诸侯国中也有施行,至战国,大赦之法盛行。然而秦朝一统天下后,由于其奉法家思想为正统,制度严苛,久而不赦。秦朝灭亡后,吸取秦亡教训,加上时值民生凋敝之秋,汉朝广泛推行赦免。汉高祖赦免9次,汉景帝赦免5次,汉武赦免18次,行至汉末,几乎一年一赦,次数之多,可谓空前。至此,赦免已经经常化、制度化了。
三国时期,曹魏蜀汉政权推行无赦,然而吴国孙皓 hao执政期间,由于为政残暴,政局动荡,不得不多次施行赦免以笼络人心。其后的两晋南北朝,战乱频仍,为巩固统治,安定内部,赦免制度受到推崇,甚至有泛滥之势。例如,东晋建国百余年,皇帝频繁大赦,竟有83次之多。当然,这种由于战乱频繁、为巩固统治而被迫频繁施行的大赦,随着隋唐社会稳定、国家统一而逐渐较少,多数统治者对于赦免保持审慎态度。如唐太宗有言:“古言赦者,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一岁再赦,善人喑哑yin ya……小忍者达人之贼,故我有天下以来,不甚放赦……数赦即愚人常冀幸,唯欲犯法,不能改过,当须慎赦。”唐朝后世的帝王对赦的控制严格,对于不适用赦免的情形有详细的制度性规定。 (北齐的律法里,有十种罪恶被归为“重罪十条”。到了隋文帝时,“重罪十条”被重新归纳为“十恶”,分别是谋反(试图颠覆政权)、谋大逆(破坏宗庙、陵寝、宫殿)、谋叛(叛国)、恶逆(殴打、谋杀父母、祖父母)、不道(灭口、肢解等恶性杀人案)、大不敬(盗窃、伪造御玺等御用物品)、不孝(不侍 父母,不按礼制服丧等)、不睦(杀害五服以内亲属)、不义(杀害本府长官、授业老师等)、内乱(亲属间乱伦),并规定触犯这“十恶”者,即使遇到大赦也不得赦免(“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
五代两宋以及其后的几个少数民族政权统治时期,赦免制度虽然基本模仿了唐代的赦免制度,但是在数量上出现明显反弹。五代时期,滥刑与滥赦并行,刑罚与赦免均丧失应有作用。宋代则遵从儒家治国之道,理学兴盛,以仁治国,形成大赦传统。如宋徽宗,在位25年大赦26次。
明清时期则基本延续隋唐传统,遵从“乱世用重典”的原则,极少大赦。这也标志着古代中国的赦免制度从君王的随意行为,转变为体现国家刑事司法政策的定型化制度。除慎赦态度外,隋唐后赦免制度定型还体现在赦免程序规范化上。
纵观中国古代历史,赦免实行总体上是和平年代少而战乱年代多,并且对于赦免程序、适用范围等逐渐有明确规定。而在新中国,赦免制度又有何新进展呢?
《宪法》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赦,而80条同时规定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而在现行法律中,对赦免完全没有程序、适用范围等方面的规定,较之其在封建社会的突出地位,赦免制度在新中国毫无疑问地被边缘化了。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国不曾施行过赦免,实践中我国的现代赦免指1949-1975年对于日本战犯和国内战犯的处理。我国特赦一共进行了七次,历时16年,分别在1959/1960/1961/1963/1964/1966/1975年、1975年后,我国战犯问题得到全部解决,令人遗憾的是,普通犯罪从未进行过赦免。
那么,赦免制度对于当代中国是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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