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概论 知识点4:基本建设程序 大桥坍塌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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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 (#) 作者 张华洁 案例:湖南省凤凰县“08.13”大桥坍塌事故 案例分析 2007年8月13日下午4时40分左右,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正在建设的堤溪沱江大桥发生坍塌事故,桥梁将凤凰至山江公路塞断,当时现场正在施工,造成64人死亡,2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74.7万元。 相关技术资料显示,堤溪沱江大桥是凤凰县至大兴机场二级路的公路桥梁,桥身设计长328米,跨度为4孔,每孔65米,高度42米。按照交通部的标准,此桥属于大型桥。 堤溪沱江大桥上部构造主拱券为等截面悬链空腹式无铰拱,腹拱采用等截面圆弧拱。基础则奠基在弱风化泥灰或白云岩上,混凝土、石块构筑成基础,全桥未设制动墩。 案例分析 1.直接原因 堤溪沱江大桥主拱圈砌筑材料不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拱桥上部构造施工工序不合理,主拱圈砌筑质量差,降低了拱圈砌体的整体性和强度,随着拱上施工荷载的不断增加,造成1号孔主拱圈靠近0号桥台一侧拱脚区段砌体强度达到破坏极限而崩塌,受连拱效应影响最终导致整座桥坍塌。 案例分析 2.间接原因 (1)建设单位严重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管理混乱。 案例分析 2.间接原因 (2)施工单位严重违反有关桥梁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控制不力,现场管理混乱。 案例分析 2.间接原因 (3)监理单位违反了有关规定,未能依法履行工程监理职责。 (4)承担设计和勘察任务的设计院,工作不到位。 (5)有关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对该工程的质量监管严重失职、指导不力。 (6)州县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省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立项审批、招投标、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工作监管不力,对下属单位要求不严,管理不到位。 案例分析 3.事故教训 (1)有法不依、监管不力。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都没有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要求进行建设施工。主要表现在施工单位管理混乱、建设单位抢工期、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职责、勘察设计单位技术服务不到位、政府主管部门安全和质量监管不力等。 (2)忽视质量、安全工作,玩忽职守。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安全和质量法制意识淡薄,在安全和质量工作中严重失职,安全和质量责任不落实。 案例分析 一是对发现的施工质量不符合规范、施工材料不符合要求等问题,未认真督促整改。二是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与施工单位变更原主拱圈设计施工方案,且盲目倒排工期赶进度、越权指挥施工。三是未能加强对工程施工、监理、安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施工人员未经培训、监理人员资格不合格等问题未督促整改。四是企业主管部门和主要领导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疏于监督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工程存在的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 * 一是项目经理部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与业主单位商议变更原主拱圈施工方案,并且未严格按照设计要求的主拱圈方式进行施工。二是项目经理部未配备专职质量监督员和安全员,未认真落实整改监理单位多次指出的严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主拱圈施工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质量问题突出。三是项目经理部为抢工期,连续施工主拱圈、横墙、腹拱、侧墙,在主拱圈未达到设计强度的情况下就开始落架施工作业,降低了砌体的整体性和强度。四是项目经理部技术力量薄弱,现场管理混乱。五是项目经理部直属上级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质量和安全管理职责。六是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安全质量工作监管不力。 * of (#) 一是对发现的施工质量不符合规范、施工材料不符合要求等问题,未认真督促整改。二是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与施工单位变更原主拱圈设计施工方案,且盲目倒排工期赶进度、越权指挥施工。三是未能加强对工程施工、监理、安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施工人员未经培训、监理人员资格不合格等问题未督促整改。四是企业主管部门和主要领导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疏于监督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工程存在的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 * 一是项目经理部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与业主单位商议变更原主拱圈施工方案,并且未严格按照设计要求的主拱圈方式进行施工。二是项目经理部未配备专职质量监督员和安全员,未认真落实整改监理单位多次指出的严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主拱圈施工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质量问题突出。三是项目经理部为抢工期,连续施工主拱圈、横墙、腹拱、侧墙,在主拱圈未达到设计强度的情况下就开始落架施工作业,降低了砌体的整体性和强度。四是项目经理部技术力量薄弱,现场管理混乱。五是项目经理部直属上级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质量和安全管理职责。六是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安全质量工作监管不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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