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银行职员高息揽储索取好处费并帮助隐瞒挪用资金事实地行为如何处理.pdfVIP

为银行职员高息揽储索取好处费并帮助隐瞒挪用资金事实地行为如何处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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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银行职员高息揽储索取好处费并帮助隐瞒挪用资金事实的行为如何处理 一、案情简介 2007 年 12 月 10 日,白某以帮助银行职员俞某(某市商业银行职员,另案处理)完成存款 任务并且支付高额利息 (除银行正常存款利息以外的额外奖励) 为由, 通过王某联系到储户 朱某、杨某在某市商业银行办理了定期一年的“卡本通”业务,两储户分别存入 80 万元、 100 万元。之后,白某向俞某索取了 20 万元好处费,白某分得 2 万元,王某分得 2.2 万元。 其余由王某以“利息”名义返给朱某 6.8 万元,杨某 9 万元。 2008 年 12 月 8 日,在两笔存款即将到期时, 俞某告知白某、 王某该存款已被其挪作私用 (案 发后得知, 在朱某和杨某存款后的第二日, 俞某用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挂失密码, 并将款项 转走),一时无法弥补,要求二人说服储户再续存一年。白某、王某答应并再次向俞某索取 了 7.6 万元好处费。其中,白某得好处费 3 万元,王某得好处费 4.6 万元。白某和王某多次 劝说朱某和杨某推迟两三个月取款, 均被拒绝。 存款到期后储户朱某和杨某在取款时被告知 存折上存款为零,遂报案。案发后,白某和王某均退缴各自所得好处费。 二、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于白某和王某帮助高息揽储后为了索取好处费而替俞某隐瞒已将 180 万元存款转 走且无法还上的事实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白某和王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首先,从 主观方面来看, 二人主观上明知索要的是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的收益。 其次,掩饰、隐瞒犯 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的“犯罪所得”不仅仅指犯罪即遂后得到的财产,而且包括犯罪 过程中的财产; 不仅包括上游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取得的财产, 而且包括上 游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比如挪用资金犯罪持续过程中的财产。 最后, 从 客观方面来看, 二人在明知银行职员俞某挪用了存款的情况下, 以帮助劝说储户延迟取款为 由索要好处费,其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连“窝藏”都构成本罪,何况是“索要”呢?“索要”实质上是分赃的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 二人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犯。 掩饰、 隐瞒等赃物犯罪必须是在上游 犯罪既遂后实施的行为。如果上游犯罪还在犯罪进行过程中,尚未完成,行为人通过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帮助上游犯罪继续完成的, 则与上游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构成 事前无预谋的共同犯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白某、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对本案的解析 (一)高息揽储的性质和危害 高息揽储, 即金融机构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规定, 擅自提高利率, 或以手续 费、协储代办费、吸储奖、有奖储蓄、介绍费、赠送实物等名目吸收储户存款的行为。储蓄 是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之一,储蓄额的大小, 直接关系到金融机构的利益。 因此, 在金融机 构商业化的过程中, 高息揽储行为就是该行业常见的竞争手段之一。 由于高息揽储破坏国家 银行利率政策, 扰乱金融秩序, 进而使国家金融杠杆政策失灵,企业融资成本增大,若任其 发展,必然导致金融企业间恶性竞争泛滥成灾,最终产生对经济秩序的破坏,危害性极大, 因而从性质上讲,高息揽储行为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违法行为之一。 (二)“上游犯罪”性质分析 探讨白某、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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