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pdfVIP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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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概念及其构成】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 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 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 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 任何伪造、 变 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 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文、证件、印章,且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所谓 公文,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制作的, 用以联系事务、 指导工作、 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 如命令、 指示、决定、通知、函电等。某些以负责人名义代表单位签发的文件,也属于公文。公文的 文字可以是中文,也可以是外文;可以是印刷,也可以是书写的,都具有公文的法律效力。 所谓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有关事 实的凭证,如结婚证、护照、户口迁移证、营业执照、驾驶证等。对于伪造、变造护照、签 证等出入境证件和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因本法或本条另有规定,不以本罪论处。所谓印章, 是指国家机关刻制的以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 他们是国家机关行使职 权的符号和标记, 公文在加盖公章后始能生效。 用于国家机关事务的私人印鉴、 图章也应视 为本款所称印章。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所谓伪 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假的公文、 证件或印章, 既包括根本不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 而非法制作出一种假的公文、 证件和印章, 又包括在存在某一公文、 证件或印章的情况下而 模仿其特征而复印、 伪造另一假的公文、 证件或印章。 既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伪造或 制作, 又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批准而擅自制造。另外, 模仿有权签发公文、 证件的负 责人的手迹签发公文、证件的,亦应以伪造论处。所谓变造,则是对真实的公文、证件或印 章利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进行加工、改制,以改变其真实内容。所谓买卖,即对国家 机关公文、 证件或者印章实行有偿转让, 包括购买和销售两种行为。至于买卖的公文、 证件 或印章,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伪造或者变造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 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往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如行为人盗窃某甲 的手提包, 意图偷窃钱财,没想到包中装有某甲单位的公文及甲的证件。如此,行为人只构 成盗窃罪,不构成本罪。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 280 条第 l 款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 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 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公文、 证件、 印章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该罪属于行为犯,如果不规定追诉标准,似乎只要存在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 或印章行为,即构成该罪,但上述理解明显不妥。 而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伪 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 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这也说明 上述行为情节较轻的不以犯罪论处。 目前司法机关处理该类案件, 一般是根据 2007 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 于办理与盗窃、 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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