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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 律 行 为 是 私 人 创 设 调 整 其 相 互 利 益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行 为 , 规“ 范 性 ”是 法 律 行 为 的 本 质 属 性 。 法 律 对 法 律 行 为 的 调 整 主 要 表 现 为 “效 力 性 ”评 价 , 而 非 合“ 法 性 ”评 价 。 通 行 的 法 律 事 实 体 系 理 论 将 代 写 法 律 论 文 “事 实 性 ”界 定 为 法 律 行 为 的 本 质 属 性 , 这 是 一 种 错 误 的 定 位 。 将 合“ 法 性 ”看 作 法 律 行 为 本 质 属 性 的 主 张 就 源 于 这 一 错 误 定 位 。 将 法 律 行 为 看 作 是 实 现 私 人 意 思 自 治 的 法 律 工 具 , 区 分 法 律 对 社 会 生 活 的 不 同 调 整 方 法 , 认 可 私 人 作 为 创 制 法 律 规 范 的 主 体 , 必 然 要 求 抛 弃 以 “合 法 性 ”为 法 律 行 为 基 本 属 性 的 错 误 理 论 。 关 键 词 : 法 律 事 实 ; 法 律 行 为 ; 有 效 性 ; 合 法 性 ; 意 思 自 治 ; 法 律 调 整 方 法 合“ 法 性 ”究 竟 是 否 构 成 法 律 行 为 的 本 质 特 征 ? 这 大 概 是 我 国 民 法 中 最 大 的 谜 团 之 一 。 对 这 一 问 题 的 争 论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 ( 以 下 简 称 《民 法 通 则 》) 制 定 之 前 就 已 经 展 开 。《 民 法 通 则 》第 54 条 以 立 法 条 文 的 方 式 确 定 , “合 法 性 ”是 法 律 行 为 的 本 质 特 征 。 不 仅 如 此 , 为 了 强 调 法 律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特 征 , 避 免 出 现 无“ 效 的 法 律 行 为 ”、 “可 撤 销 的 法 律 行 为 ”之 类 被 认 为 是 自相 矛 盾 的 表 述 , 《民 法 通 则 》还 进 一 步 创 造 了 “民 事 行 为 ”这 一 上 位 概 念 , 以 涵 盖 具 有 合 法 性 特 征 的 (“民 事 ) 法 律 行 为 ”以 及 合 法 性 存 在 各 种 瑕 疵 的 无“ 效 的 民 事 行 为 ”、 可“ 撤 销 的 民 事 行 为 ”之 类 的 民 事 行 为 。 不 过 , 《民 法 通 则 》在 这 一 问 题 上 的 表“ 态 ”并 没 有 起 到 “一 锤 定 音 ”的 效 果 。学 术 界 对 《民 法 通 则 》 确 立 的 法 律 行 为 概 念 的 批 评 一 直 没 有 中 断 , 而 且 反 对 的 意 见 逐 渐 占据 主 导 地 位 。 令 人 遗 憾 的 是 , 在 这 一 背 景 下 , 于 2002 年 首 次 提 交 给 立 法 机 关 审 议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 草 案 ) 》仍 然 维 持 了《 民 法 通 则 》的 做 法 , 将 “合 法 性 ”作 为 法 律 行 为 的 本 质 特 征 。学 术 界 20 多 年 的 批 评 和 讨 论 似 乎 并 没 有 产 生 什 么 效 果 。 我 们 当 然 可 以 批 评 立 法 者 对 民 法 学 界 理 论 成 果 的 关 注 不 够 。但 要 想 说 服 别 人 , 首 先 必 须 说 服 自 己 。但 问 题 是 , 民 法 学 界 在 学 理 上 并 没 有 把 这 一 问 题 彻 底 说 清 楚 。 这 也 是 理 论 界 对 立 法 的 批 评 未 被 接 受 的 一 个 重 要 原 因 。随 着 中 国 民 法 典 编 纂 进 程 的 推 进 , 这 一 问 题 的 解 决 越 发 显 得 迫 切 和 重 要 。 为 此 , 笔 者 不 揣 冒 昧 , 主 要 从 规 范 分 析 的 角 度 切 入 对 法 律 行 为 合“ 法 性 ”问 题 的 分 析 , 尝 试 解 开 这 一 长 期 困 扰 我 国 民 法 理 论 的 迷 局 。 一 、 作 为 法 律 事 实 之 一 种 的 法 律 行 为 几 乎 已 经 成 为 一 种 惯 例 : 我 国 学 者 在 论 述 法 律 行 为 时 , 通 常 先 论 述 法“ 律 事 实 ”的 概 念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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