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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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欢迎下载 精选资料,欢迎下载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 (渝府发〔 2003〕3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事业单位用 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 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 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 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02〕35 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 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渝府发〔 2002〕73 号),结合实际,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 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与 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其主要包 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 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 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 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 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实行人 员聘用制度。 第四条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 坚持 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 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 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 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 编制数额。 第六条 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 按照科学合理、 精 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按岗聘用。 第七条 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进人, 除涉密岗位确 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 的办法,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办法另行制定) ,择优聘用。 第八条 政府人事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 行业 主管部门在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业所属事业单位人 员聘用的实施工作。 第九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书》 ,以及 聘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须在 30 日内送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同 级政府人事部门鉴证, 或经政府人事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鉴证。 第二章 聘用程序和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 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通过公 平竞争,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岗聘用。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人员聘用工作公平、 公正, 聘用单位要 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严格聘用程序。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 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 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 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第十二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必须持有相应的执 业资格证书; (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六)聘用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 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 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五)经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按人事管理权限, 确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履行审核和鉴 证手续; (七)公布聘用结果。 第十四条 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 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 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 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担任本单位副职领导和负责人员 的秘书或从事该单位人事、劳资、财务、审计、纪律检查岗位 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聘用工 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 系的,也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委 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一式 3 份,经审核、鉴证后,当事人双方各执 1 份,1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聘用,按照干部人事管 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取公开招聘、直接聘任、推选聘 任、选任、考任、任命等多种形式。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选 举制产生的有任期制的专职党委(总支、支部)书记由其主管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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