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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合约本质
目录
公司的合约本质* 1
Ⅰ.公司是一种合约安排形式 3
Ⅱ.作为范例的件工合约 11
Ⅲ.公司的含义不明 17
Ⅳ.结论 21
THE CONTRACTUAL NATURE OF THE FIRM* 23
Ⅰ. The Firm as a Form of Contractual Arrangement 26
Ⅱ.The Piece-Rate Contract as an Illustration 37
Ⅲ.The Ambiguity of Firm Size 47
Ⅳ.Concluding Remarks 52
公司[ 原则上,公司包括商业机构,也包括如NGO组织、政府等非商业机构。公:公众,司:机构,公司: 公众机构是也。只是盈利性质的企业更受经济学界关注。张五常坚持将科斯的《the nature of the firm》中的firm翻译为“公司”而不是“企业”,扩展了理论适用范围。]的合约本质*
香港大学 张五常 著
28度 译
译者按:
阅读张五常作品时,知《公司的合约本质》乃一重要论文,遂在网络上多番寻找其中译版,仅得一正式出版物PDF扫描文本。略读,即发现有诸多明显误译,遂弃之。为便于自学,将此文重译。
同学诸君若对公司理论有兴趣,除了本文,建议阅读科斯的《公司的本质》和周其仁的《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其中周的《特别合约》对理解公司管理有重要意义:人力资本与其他资本不同之处,在于公司对人力资本的使用必须得到人力资本本身的同意。因此,如何调动人力资本,即如何取得人力资本的同意,最大化使用这一资本,是管理者最重要的课题。
此译文经@沉喧-Leo 君雅正。
因本人仅是一名经济学爱好者,英文亦非本人专业,又兼英文原文并不难读,诸君有一定英文水平者直接阅读原文可能是个更好的选择。同时,同学诸君若认为某些语句有更好的翻译,或对此文有独到见解,欢迎致信libert@163,或在新浪微博上@28度-,我将综合诸君的意见重新修订并发至新浪爱问、百度文档及本人博客上,以供同学共同学习。
自R.H.科斯写就《公司的本质》1,近半个世纪已如大江东去,然则此文的影响正日益上升2。1931~32年间,科斯获得了一个游学奖学金,正在美国游学。正是在此期间,科斯构思了这一鸿文的主要论点。时年科斯约20岁,尚未获得伦敦大学学士学位3。考虑到这篇文章相当于一个在校大学生的学期论文,我们不得不为促成此文的洞察力感到敬畏。
*非常感谢 Armen A. Alchian、 Yoram Barzel、 Keith Leffler、 John S. McGee、 and Dean Worcester等人提出的有益意见。
1、//.se.《公司的本质》,《Economics》第四期386页1937。论文写于早前几年,见下文注3。
2、《The 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社会科学印证索引)提供如下信息:将1966~1980年分为三个5年期,科斯的《公司》论文被引用的次数为:1966~70,17次;1971~75,47次;1976~80,105次。
3、在科斯给我的私人信件中,他对此回忆如下:
关于《公司》,1931~32年,我在美国游学,研究美国的工业系统中的纵向一体化和横向一体化课题。思考此课题时,公司的本质进入我的视野。此文的基础思想肯定是在1932年10月构想出,这可由我当时写的、且已发表的一封信证明。此外,1934年春,我仍在Dundee时完成了此文的初稿。为何我迟至1937年才发表,原因很多。我没有任何需要发表此文的压力。此前,我确实发表了一些其他的论文。但是,这些论文的观点却是在《公司》观点之后产生的。请注意,当时我是一个年青的讲师,必须多多学习,以便能就各种主题进行讲解。这些主题我知道的都不多,这花费我大量的时间。同时,我对经济学的其他很多方面都感兴趣。我不是仓促发表文章的人---事实上,我发现很难将我脑子里的思想表达清楚;我也不认为如我不发表这篇文章,这个世界会因此而有所损失。1934~1937年间,我确实对此文作了一些修改,但我的主要看法却没有改变。但是,在我能够尽可能的表达清楚我的所想前,我不认为有发表的必要。30年代我进行过的一些研究计划还没完成,我希望有朝一日能够完成它。
关于日期,就像我结束了大学第一年的研究时还在读高中那时,此事极不平常一样,在伦敦经济政治学系LSE学习2年后我完成了我的大学研究课题并在1931年通过了学位考试。我获得了一个由伦敦大学于1931颁发的游学奖学金,并在1932年在美国游学一年。那时候,获得学位需要有3年的学习时间,当时,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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