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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票据丢失报销申请表》 票据丢失报销申请表 篇二:《财务处关于丢失原始票据报销程序的有关规定》 财务处关于丢失原始票据报销程序的有关规定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 各直属单位 在日常报销事项中,经常发生教职工将发票、收据、车票等原始票据丢失的情况。为了妥善处理此类问题,规范校园经济活动,本着对国家、个人负责的原则,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的要求,经2006第10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对丢失原始票据的报销程序做以下规定 丢失原始票据的,需向出票单位取得原始凭证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并加盖出票单位公章。 报账前,需填写《天津大学票据丢失报销申请表》(见附表),由项目负责人对丢失票据的情况应予以详细书面说明,由院级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经财务处处长审批后方可报账。 购买仪器设备丢失票据的,除取得上述证明和说明外,还需办理学校财产入账手续后方可予以报账。 丢失车票、船票和飞机票等的,经取得同行人及院级领导签字后,按同行人票价予以报账;无同行者证明、院级领导同意的可按普通硬座票价报销。 单张票据丢失超过五百元的需根据具体情况在学校财务教育经济信息网进行公示、申请作废。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方可按规定程序报账。 发票仅能报销一次,若发现票据已经报账而谎报丢失的,一经查出即追究当事人责任。 财务处 2006年9月 附表: 天津大学票据丢失报销申请表 天津大学票据丢失报销申请表 篇三:《票据丢失补办办法.doc》 黑龙江省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 医药费票据丢失补办报销管理办法 (试行) 省直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完善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医药费票据丢失补报程序,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利益,规范我局原始凭证入帐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准备申请补办材料 参保人员医药费票据丢失,应先填写《黑龙江省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丢失医药费票据补办报销申请》(以下简称《申请》,见附件1),由本人签字确认和所在单位盖章证明。此《申请》一式两份,一份用于参保患者到医院或药店办理票据丢失补办手续时使用,一份用于单位代办员到省医保局申领参保患者医药费使用。 二、补办丢失票据{原始票据丢失证明}. 参保人员持《申请》到费用发生所在医院或药店办理票据丢失补办的相关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在参保人员出具《申请》后,应为参保人员提供原始收费票据底联(记帐联、审核联或存根联均可)复印件,同时加盖财务专用章,并标明“票据丢失补办,仅供黑龙江省社会医疗保险局报销使用”的字样。 (二)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确有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票据底联复印件的,应为参保人员提供《黑龙江省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丢失医药费票据核对证明》(见附 件2),同时加盖财务专用章。但住院票据丢失必须提供原始收费票据底联复印件。 三、申领相关医药费 参保人员办理上述事项后,用人单位应按照我局规定的医药费申报时限持以下资料进行申报。 (一)《申请》; (二)医院或药店提供的医药费丢失补办材料; (三)符合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报销规定的医药费明细、处方、病历等其它相关材料。 四、其它情况 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药费票据丢失,参照上述原则补报。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黑龙江省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丢失医药费票据补办报销申请 2、黑龙江省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丢失医药费票据核对证明 附件1,附件2可在我局网站上下载。网址 附件1 黑龙江省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 丢失医药费票据补办报销申请 姓名 身份证号 , 因 原因,将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 医院(或药店)发生的医药费票据丢失,共计票据 张,合计 元。申请补办报销。 本人保证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并保证此费用未重复报销,如有虚假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本人签字 联系电话 申报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备注此《申请》一式两份,一份用于参保患者到医院或药店办理票据丢失补办手续时使用,一份用于单位代办员到省医保局申领参保患者医药费使用。 附件2 黑龙江省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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