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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0891—2014
代替GB 20891-2007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diesel engines of non-road mobile machinery(CHINA Ⅲ,Ⅳ)
。
2014-05-16 发布 2014-10-01 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PAGE \* ROMAN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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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 言 II
范围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术语和定义 1
型式核准的申请与批准 5
技术要求和试验 6
生产一致性检查 8
柴油机标签 9
确定柴油机系族的参数 9
源机的选择 10
标准的实施 11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型式核准申报材料 12
附件 AA (规范性附件) 柴油机(源机)的基本特点以及有关试验的资料 13
附件 AB (规范性附件) 柴油机系族的基本特点 18
附件 AC (规范性附件) 系族内柴油机机型的基本特点 19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试验规程 22
附件 BA (规范性附件) 测量和取样规程 26
附件 BB (规范性附件) 标定规程 30
附件 BC (规范性附件) 数据确定和计算 35
附件 BD (规范性附件) 耐久性技术要求 41
附件 BE (规范性附件) NRTC 试验循环中发动机测功机的设定规范 43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气体和颗粒物取样系统 52
附录 D (规范性附录) 基准柴油的技术要求 68
附录 E (规范性附录) 柴油机功率测试所需安装的装备和辅件 70
附录 F (规范性附录) 型式核准证书 72
附件 FA (规范性附件) 试验结果 73
附录 G (规范性附录) 生产一致性 75
附录 H (资料性附录) 参考文献 76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并提出了第四阶段的预告性要求。
本标准修改采用欧盟(EU)指令 97/68/EC(截止到修订版 2004/26/EC)《关于协调各成员国采取措施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发动机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排放的法律》中有关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的技术内容。
本标准与 2004/26/EC 指令有关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的部分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增加了 ISO8178 中的 G2 测试循环;
不包含欧 IV 阶段的技术要求;
增加了 19kW 以下柴油机控制要求;
增加了 560kW 以上柴油机的控制要求;
简化了一致性检查的判定方法;
增加了催化转化器载体体积和贵金属含量的试验要求;
试验用基准柴油的部分技术参数。
本标准是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
(GB 20891-2007)的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加严了污染物排放限值;
增加了瞬态试验循环(NRTC);
增加了 560kW 以上柴油机的控制要求;
优化了一致性检查的判定方法;
增加了排放控制耐久性要求;
增加了催化转化器载体体积和贵金属含量的试验要求;
修订了试验用基准柴油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附录 F 和附录 G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H 为资料性附录。
第四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在全国范围的实施时间另行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前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汽车检测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4 年 4 月 28 日批准。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即可依据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凡进行排气污染物排放型式核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都必须符合本标准第三阶段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自 2016
年 4 月 1 日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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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含额定净功率不超过37kW的船用柴油机)和在道 路上用于载人(货)的车辆装用的第二台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包括但不限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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