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地质灾害防治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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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6 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验收实施细则 (试行)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 PAGE PAGE 2 目 次 TOC \o 1-2 \h \z \u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验收组织 1 第三章 调查评价项目验收 2 第四章 监测预警项目验收 3 第五章 治理工程项目验收 3 第六章 搬迁避让项目验收 4 第七章 能力建设与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 5 第八章 监督管理 5 第九章 附则 6 附件1 调查评价项目竣工初步验收意见书 7 附件2 调查评价项目竣工最终验收意见书 13 附件3 湖北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气象风险预警/“群专结合”监测预警/区域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建设/信息化建设项目竣工初步验收意见书 20 附件4 湖北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气象风险预警/“群专结合”监测预警/区域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建设/信息化建设项目竣工最终验收意见书 27 附件5 专业监测/治理工程/搬迁避让项目竣工初步验收意见书 34 附件6 专业监测/治理工程/搬迁避让项目竣工最终验收意见书 41 附件7 专业监测预警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48 附件8 治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64 附件9 竣工总结报告 100 附件10 施工总结报告 104 附件11 监理总结报告 106 附件12 设计总结报告 108 附件13 勘查总结报告 110 附件14 监测总结报告 112 附件15 竣工图编制要求 114 附件16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工程量和有关指标 115 PAGE PAGE 6 PAGE PAGE 5 PAGE 8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北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综合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综合体系建设资金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等,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主要包括调查评价、监测预警、治理与搬迁避让、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项目等。 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其他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从其相关规定。省级以下地方财政支持或其他社会资金开展项目的竣工验收参照执行。 第三条 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的验收,一般以单独立项的项目为单位,以审批有效的设计或工作方案、绩效目标、项目任务合同或委托书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技术标准、管理规定为主要依据。 第四条 验收的项目必须完成规定的任务,项目质量、资料档案达到有关标准与规定要求,完成了项目竣工决(结)算、专项资金财务审计或投资评审,实现了项目预期的绩效目标,通过了实施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的绩效考核自评和自验收。 第五条 调查评价项目验收分为野外验收、成果审查、项目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 专业监测预警、治理与搬迁避让及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专项项目验收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即在项目实施完成之后先进行初步验收,试运行一个水文年后进行竣工最终验收。 气象风险预警、“群专结合”监测预警及区域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两个阶段。 第六条 项目验收采取百分制综合评分,按照各类别项目的质量管理要求和评定标准进行综合评分,治理工程项目、专业监测预警项目(含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专项)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级别,70分(含)以上的为合格,小于70分的为不合格。 其他类别的项目各阶段验收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大于等于90分的为优秀,80(含)~90分的为良好,60(含)~80分的为合格,小于60分的为不合格。 第七条 项目验收坚持分级负责、部门协同、分类实施、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 验收组织 第八条 实施单位在项目完成后,会同监理单位或主管单位进行质量自评定和自验收,自验合格并完成存在问题整改后,向负责验收的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第九条 各类项目验收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开展,具体职责如下: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省级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验收,对所有纳入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的项目进行抽查验收; 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项目的初步验收,负责本辖区的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及三峡库区和丹江口库区专项项目进行最终验收; 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的监测预警、工程治理、搬迁避让、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项目及三峡库区和丹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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