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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二零一九年六月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
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 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公司主营业务;
(二)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参照本制度的规
定执行。
第三条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 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 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四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
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资助金额、资助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项逾
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
自愿的原则,且应当要求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该第三方不应包括公司
控股子公司)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担保。
第六条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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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
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八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
(二)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月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 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
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
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
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重新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和审
议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
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
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
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
担保等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
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
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
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
避表决。
2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
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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