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人身伤害赔偿案例讲解.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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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他人饮酒??醉酒造成伤害 共同饮酒人应对损害结果承担过错责任 现实生活中,请客喝酒或相约喝酒后,喝酒人因醉酒受伤或死亡的现象并不少见,且因此类事件形成诉讼的案件也呈逐年上升之趋势,这与当前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和法律体系的日趋完善密不可分。那么在共同饮酒行为中,当醉酒者因饮酒行为引发伤害后果时,其他共饮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 起兴喝酒人之情????不料引发悲惨事 现年36岁的刘晓伟,是河南省某县一农民,他性格好爽,为人直率,虽生长在农村,但交际广泛,朋友较多。2010年6月8日,张文强家有事需要人手帮忙,于是打电话叫来好友刘晓伟、李健,两人帮张文强把事处理完后,张文强就叫妻子准备一桌好酒好菜,招待好朋友表示感谢,三人畅快痛饮。酒席散后,李健和刘晓伟一同离开张文强家,在回家路上,碰到了老同学郭云飞,一月之前在农忙时节,刘晓伟曾帮过郭云飞收割小麦,所以郭云飞这次逮着机会,强力邀请喝酒聊天,刘晓伟看到郭云飞真诚邀请,不想就这样扫了别人的兴,于是满口答应。郭云飞在自家二楼摆下酒席三人一同饮酒,边聊边喝,在郭云飞的极力劝酒之下,三人喝的更是畅快之极,特别是刘晓伟兴奋之极,索性就敞开了喝酒,不一会儿,刘晓伟眼中所看之物都摇摆不定。在李建的极力劝说下,酒席就此结束,谁知悲剧就此发生,刘晓伟在下楼时不小心踩了个空,一下子从二楼滚到一楼,身上到处是伤痕累累,当时吓坏了郭云飞,郭云飞马上就打了个120的电话,不多一会儿,救护车就把刘晓伟送到了医院,进行了紧急处理。 人身损害谁之过???责任追究上法院 刘晓伟因为喝酒摔伤先后在医院治疗一月之久,共支出医疗费12857.32元。2010年12月2日,刘晓伟提出伤残鉴定申请,同年12月16日,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书,认定刘晓伟的伤情构成一级伤残,后刘晓伟要求郭云飞支付一部分医药费,而郭云飞坚持认为刘晓伟的伤残与自己无关,开始不想支付,后来争吵激烈,于是昔日朋友反目成仇,矛盾越来越大,刘晓伟一怒之下将郭云飞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0941.88元。郭云飞的委托代理人李庆强认为:按照我国的风俗习惯,同桌饮酒人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必然存在相互敬酒、劝酒的情况,受害人刘晓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身体状况、酒量大小有清醒的认识,也应当清楚过量饮酒会对身体造成不良影响,但其疏于履行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在饮酒过程中不进行自我控制,导致过量饮酒,因此,受害人刘晓伟应当对其过量饮酒带来的严重后果自行承担责任。作为共同饮酒人的郭云飞,在法律上并没有防止损害发生的法定义务,对共同饮酒人在饮酒结束后出现的人身伤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刘晓伟的委托代理人王青亮却认为:共同饮酒人之间应当存在互相提醒、劝告少饮酒并且阻止已过量饮酒的人停止饮酒的注意义务。作为共同饮酒人,郭云飞明知过量饮酒会导致饮酒人身体受到伤害,还向其劝酒,应认定行为人存在让其他饮酒人醉倒的主观故意;在过量饮酒的情况下,行为人对醉酒人可能会造成人身损害应当是明知的,但共同饮酒人郭云飞的心态是轻信可以避免,没有尽到护送、照顾和通知其家人的注意义务,这种过错与过量饮酒者身体受到损害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所以共同饮酒人郭云飞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查清事实有法依????双方服理当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原告刘晓伟在被告郭云飞家中饮酒,酒席散后,被告明知原告醉酒,应当预见到原告在下楼时可能会摔伤,但其因疏忽大意未履行相应的帮扶义务,致使原告严重受伤,对此被告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原告刘晓伟请求被告郭云飞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费用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自身醉酒下楼时可能会发生危险,但因轻信能够避免而过多饮酒并自行离开,因此其对事件的发生也存在重大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应承担30%的责任为宜。被告辨称其与原告受伤无关,不应承担责任的意见,因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1、被告郭云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晓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8253元。2、驳回原告刘晓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65元,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2315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郭云飞不服判决,以刘晓伟的伤情与其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不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当晚,郭云飞明知刘晓伟等二人到其家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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