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机安全监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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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GE 8- - PAGE 9- 江苏省农机安全监理 牌证物资订制与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机安全监理牌证制发管理,依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及其配套工作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农机安全监理牌证物资(以下简称“牌证物资”)是指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号牌(以下简称“号牌”)、号牌固封装置、号牌架、行驶证芯(夹)、驾驶证芯(夹)、塑封套、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牌证物资的订制、分发、验收、保管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全省牌证物资订制工本费由省农机安全监理所(以下简称“省所”)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政府采购、集中订制、定向分发”的管理制度。牌证物资生产企业公开招标选定,牌证物资生产质量及技术要求应严格遵循有关规定与标准。 第五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加强牌证物资管理,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职(兼职)牌证物资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物资管理员”)负责具体工作。 牌证物资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核发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环节和具体责任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牌证物资管理负总责。 省所每半年组织一次牌证物资集中订制。各地应参考上年度牌证物资实际使用量,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和库存情况,合理申报订制计划。 第六条 各地应使用江苏省农机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信息系统”)订制牌证物资,《牌证物资库存量统计表》(附件1)、《牌证物资集中订制计划申请表》(附件2)、《牌证物资追加订制计划申请表》(附件3)、《牌证物资集中订制收货凭证》(附件4)、《牌证物资追加订制收货凭证》(附件5)等须由经办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电子签名。 第二章 订制验收 第七条 各设区市及省农垦、监狱管理局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市所”)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省所汇总报送辖区内上年度《牌证物资库存量统计表》。 第八条 各地应于每年1月底、7月底前,分别提交本年度上、下半年《牌证物资集中订制计划申请表》,经市所审核后,由省所根据全省申报情况,审核确定各地最终订制量。对不符合要求的计划表,退回订制单位,由其按要求重新申报。 第九条 省所根据集中订制计划下达相应的牌证物资制作任务单至生产企业。企业收到任务单后应于30日内完成制作并发货至订制单位,同时在监管信息系统中录入发货时间等信息。 第十条 牌证物资库存量无法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各地应提前预判并尽快书面报告具体原因,经市所、省所审核同意后,填报《牌证物资追加订制计划申请表》。原则上各单位每年最多追加订制1次。 第十一条 补领、换领号牌不更换号牌号码的,根据实际业务申请可随时申报制作。各地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随意或恶意补领、换领号牌。 第十二条 号牌号段的划分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向省所申请增加号段,经批准后使用。 第十三条 省所与牌证物资生产企业每半年核对一次牌证物资实际制作数量并进行经费结算。 第十四条 牌证物资送达时,物资管理员负责按照订制计划查验、收货、入库,及时在监管信息系统中录入收货时间及收货意见。如发现存在发货错误及产品质量等问题,应及时联系省级物资管理员,由其通知相关生产企业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集中订制时,市所负责对全市每半年集中订制收货情况进行汇总,填报《牌证物资集中订制收货凭证》,分别于3月底、9月底前将纸质版加盖公章后报省所。追加订制时,订制单位填报《牌证物资追加订制收货凭证》,在收货后7日内,将纸质版加盖公章后报省所。 第三章 保管使用 第十六条 各地应建立牌证物资领用制度,确保牌证物资去向清晰、合规。物资管理员应妥善保管牌证物资,建立专用台账,准确无误记录库房内牌证物资种类、库存数量、使用数量、领用信息。各地可参考使用监管信息系统中的台账样式。 第十七条 物资管理员应按月做好牌证物资库存清点工作,与网上号牌库存量进行比对,确保实际库存与网上库存一致。 第十八条 行驶证芯、驾驶证芯因打印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下次领用时交物资管理员核对。物资管理员在月度清点中发现号牌及行驶证芯、驾驶证芯可能遗失的情形,应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及时追查。 第十九条 物资管理员变动时,交接双方应核对清楚实际库存数、网上库存数、台账数,交接手续经领导审批后存档。 第二十条 市所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牌证销毁制度。销毁牌证时,应登记造册,注明类别、数量、事由和销毁时间地点等,并经物资管理员、单位领导和监销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 台账以及牌证物资销毁记录,长期有效,按年度装订存档。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二条 牌证物资属于专用监管物资,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借、挪用、仿造、伪造、涂改。 第二十三条 严禁市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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